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自新稅制實施以來,我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管理工作,基本上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59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執行的。經過幾年來的工作實踐,各盟市國稅局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也相應制定了一些具體的管理辦法,使《認定辦法》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和充實。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管理工作,提高辦事效率,適應西部大開發的形勢,依據《認定辦法》第七條第四款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73號)規定,現將我區企業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所需提供的真實有效證件、資料統一明確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納稅人除提供申請報告外,還需附報以下證件、資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與納稅人的成立及經營活動有關的合同、章程、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納稅人銀行帳號證明。
四、國稅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五、法定機關授予納稅人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六、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七、企業法人代表、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護照原件及復印件)。
八、納稅人的經營場地證明(如房屋產權證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九、企業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凡要求提供原件和復印件的,經審核相符后,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相符”印章,作為審核依據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等資料一并存檔,原件退還納稅人。
除以上列明的證件、資料外,各地不準再附加其他證件、資料,確需索要的,應報經自治區國稅局批準,否則,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認定部門必須對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所報送的有關證件、資料與其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資料進行核驗,并要派員到實地察訪,在收到納稅人申請報告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發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對報送資料不全的企業,應要求納稅人重新補報。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不予認定的同時,要說明理由并將資料退還給納稅人。
本通知從2001年10月1日起執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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