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有關部門:
《建立完整的先進的廢舊商品回收體系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以下簡稱《分工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落實。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完整的先進的廢舊商品回收體系的意見》(國辦發[2011]49號)精神,按照《分工方案》要求,明確責任,加強協調,密切配合,抓緊制定具體措施并盡快組織實施。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協調指導、統籌推進和督促檢查工作,確保各項重點任務和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建立完整的先進的廢舊商品回收體系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
一、抓好重點廢舊商品回收
(一)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提高主要品種廢舊商品回收率。(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政策引導和支持力度,進一步明確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責任。(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環境保護部、供銷總社等部門和單位配合)
(三)通過垃圾分類回收等途徑,切實做好重點廢舊商品的有效回收。(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商務部、環境保護部、供銷總社等部門和單位配合)
(四)加強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管理,加快回收拆解企業升級改造,提高回收拆解水平。(商務部牽頭,公安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等部門配合)
二、提高分揀水平
(五)加快廢舊商品分揀處理企業技術升級改造,鼓勵采用現代分揀分選設備,提升廢舊商品分揀處理能力。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專業分揀中心,實現精細化分揀處理。(商務部牽頭,科技部、環境保護部、供銷總社配合)
(六)不斷完善廢舊商品集散市場的分揀和集散功能,提高專業分揀能力,促進產需有效銜接,促進廢舊商品回收加工一體化發展。(商務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供銷總社配合)
三、強化科技支撐
(七)在國家相關科技計劃中進一步加大對廢舊商品回收分揀處理技術研發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產、學、研銜接互動機制,加強廢舊商品回收分揀處理技術攻關,集中力量開發大宗廢棄物、易污染環境的重點廢舊商品回收分揀處理技術。鼓勵研發先進的廢舊商品回收分揀處理設備,提高回收分揀處理企業的技術裝備水平。(科技部牽頭,商務部、財政部配合)
(八)通過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加快提高廢舊商品回收的現代化水平。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借鑒國外廢舊商品回收分揀處理的管理經驗,積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提高消化、吸收和創新能力。(商務部牽頭,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供銷總社配合)
四、發揮大型企業帶動作用
(九)加大政策引導和支持力度,鼓勵廢舊商品回收企業聯合、重組,做大做強,逐步培育形成一批組織規模大、經濟效益好、研發能力強、技術裝備先進的大型企業。(商務部牽頭,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監會、供銷總社配合)
(十)充分發揮大型企業的示范和帶動效應,提高廢舊商品回收企業的組織化和規模化程度。鼓勵外資參與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建設。(商務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供銷總社配合)
五、推進廢舊商品回收分揀集約化、規模化發展
(十一)按照布局合理、產業集聚、土地集約、生態環保的原則,在基礎較好、需求迫切的地區先行試點,建設分揀技術先進、環保處理設施完備、勞動保護措施健全的廢舊商品回收分揀集聚區,促進回收分揀集聚區與國家“城市礦產”示范基地等規模化利用基地的有效銜接。(商務部牽頭,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供銷總社配合)
六、完善回收處理網絡
(十二)鼓勵各類投資主體積極參與建設、改造標準化居民固定或流動式廢舊商品回收網點,發揮中小企業的優勢,整合提升傳統回收網絡,對拾荒人員實行規范化管理。(商務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供銷總社配合)
(十三)結合城市生活垃圾收運體系建設,加快建立居民廢舊商品分類收集制度。(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商務部配合)
(十四)暢通生產企業間直接回收大宗廢舊商品和邊角余料的渠道。鼓勵生產企業、流通企業積極參與廢舊商品回收,逐步實行生產者、銷售者責任延伸制。明確生產企業回收廢舊商品的責任,督促企業在設計和制造環節充分考慮產品廢舊回收時的便利性和可回收率。(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等部門負責)
(十五)鼓勵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居民社區與回收企業建立廢舊商品定點定期回收機制。支持利用多種方式開展預約回收和交易,鼓勵嘗試押金回收、以舊換新、設置自動有償回收機等靈活多樣的回收方式,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進一步做好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工作。(商務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國管局、供銷總社配合)
七、加強行業監管
(十六)加強對回收企業站點、回收加工經營行為和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健全行業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營造統一規范、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建立和維護良好的廢舊商品回收秩序。完善廢舊商品回收經營者登記管理相關制度,加強對廢舊商品交易市場經營行為的監管。(商務部牽頭,工商總局配合)
(十七)強化對回收站點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物品、收贓銷贓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部牽頭,商務部、工商總局配合)
(十八)嚴厲打擊利用廢舊商品制假、造假行為,規范市場秩序。(商務部牽頭,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配合)
(十九)保護廢舊商品回收和加工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嚴格落實國家關于勞動保障的有關法規和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商務部配合)
(二十)落實國家固體廢物進口管理有關規定,加大預防和打擊廢物非法進口力度,加強對進口固體廢物和舊商品的監管,鼓勵進口再利用價值高、對原生資源替代性強、可直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部牽頭,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配合)
八、加強環境保護
(二十一)強化廢舊商品回收各環節的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污染防治設施,對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實行嚴格收集和處理,嚴禁產生二次污染。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環保法規、標準,加強回收、運輸、處理、利用各環節的環境監管,加大環保執法力度,依法查處污染環境的企業并向社會公布。建立以環保指標為主要依據之一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積極推動企業開展質量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及清潔生產審核。對未達到質量和環保要求的廢舊商品回收、運輸、處理、利用企業,要切實加強督查、限期整改。(環境保護部牽頭,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配合)
九、加大財稅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二)進一步研究完善支持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建設的財政政策。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補貼。通過國家科技計劃(基金)等渠道,加強廢舊商品回收處理有關技術設備的研發與示范。(財政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等配合)
(二十三)研究制定并完善促進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建設的稅收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牽頭,商務部、發展改革委配合)
(二十四)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大金融機構支持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建設的服務力度。鼓勵并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建設。(人民銀行牽頭,商務部、銀監會、證監會配合)
十、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二十五)在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的基礎上,加大對廢舊商品回收體系項目的土地政策支持。對列入各地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的重點項目,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布局和選址,需要進行土地征收和農用地轉用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內優先安排。積極支持利用工業企業存量土地建設廢舊商品回收體系項目。(國土資源部牽頭,商務部、發展改革委配合)
十一、修訂完善相關制度和標準
(二十六)加快廢舊商品回收法規建設,將廢舊商品回收處理納入法制化軌道,明確相關主體責任。(商務部牽頭,法制辦配合)
(二十七)完善促進和規范廢舊商品回收的相關制度,建立廢舊商品回收統計體系,加強考核和評價。(商務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統計局配合)
(二十八)加快廢舊商品回收行業標準和規范的制修訂工作,制定相關技術規范和重點廢舊商品回收目錄。(商務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配合)
(二十九)修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法制辦牽頭,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等部門配合)
十二、編制規劃
(三十)編制“十二五”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并納入國家“十二五”發展規劃和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各地區在編制和調整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礎設施規劃、村鎮規劃時,應充分考慮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建設的需要,合理布局回收網點、分揀中心和區域性回收分揀基地。(商務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供銷總社等部門和單位配合)
十三、建立統籌協調指導機制
(三十一)成立由商務部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建設部際協調機制,指導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建設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政策建議和工作思路,促進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建設工作制度化。(商務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稅務總局、供銷總社等部門和單位配合)
(三十二)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強化企業與政府溝通,提高行業自律和組織水平。(商務部牽頭,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中國物資再生協會等行業協會配合)
十四、深入開展宣傳教育
(三十三)利用多種形式,廣泛進行廢舊商品回收利用宣傳教育,積極倡導環保健康、循環利用的生產生活方式,在全社會推動形成加強環境保護、注重資源回收的良好氛圍,樹立全民節約環保意識。(商務部牽頭,中央宣傳部、廣電總局、教育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配合)
(三十四)在中小學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中,加強勤儉節約品德和廢舊商品回收知識普及教育。(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商務部配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的決定
2006-12-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2002年中央決算的決議
2003-06-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決定(2004)
2004-08-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2004)
2004-08-28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06修正)
2006-10-3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1999-10-3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的決議
1979-11-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確認1955年至1965年期間授予的軍官軍銜的決定
1988-07-07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1993-07-0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2001-08-3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修訂)
2013-12-07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2014修訂)
2014-07-29血液制品管理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廣播電視管理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艾滋病防治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法規匯編編輯出版管理規定(2019修正)
2019-03-02旅行社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2017-05-28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
2016-03-10物業管理條例(2016年修正)
2016-02-06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辦法
2014-02-2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云南大理經濟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
2014-02-1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4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2013-12-11國務院關于石家莊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
1970-01-01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
2011-07-1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
2013-05-3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人員的通知
2013-05-10國務院關于推進物聯網有序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3-02-05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