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協[2012]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修訂)》已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修訂)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綜合反映與評價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科學發展水平,引導事務所做強做大,不斷提升服務國家建設的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以注冊會計師行業創先爭優機制建設成果為基礎,組織開展事務所綜合評價工作,并公布事務所綜合評價前百家有關信息。
第三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 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參加綜合評價:
(一)未持續達到規定的設立條件;
(二)未按時履行會員義務;
(三)未按時填列綜合評價信息;
(四)填列綜合評價信息嚴重失實;
(五)因故終止;
(六)中注協認定不能參加綜合評價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事務所,在事務所創先爭優綜合評價系統中填寫相應類型的綜合評價表,上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協會)審核。
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設立的分所,每年4月20日前,按照事務所創先爭優綜合評價的要求,在事務所創先爭優綜合評價系統中填寫相應類型的綜合評價表,上報分所所在地的省級協會審核。
第六條 事務所在填列綜合評價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務所參加綜合評價。
合并、分立的事務所應提交工商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的證明、相關決議、協議等證明材料。
第七條 事務所及其分所應對綜合評價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省級協會負責審核本地區事務所和本地區分所的填列信息,在每年的5月15日前,上報中注協。
第九條 每年6月15日前,中注協對事務所填列信息進行抽查。通過抽查等方式發現填列信息不實的,責令事務所限期更正。事務所故意填列不實信息,或逾期拒不更正的,扣除不實信息指標項目得分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事務所當年及下一年度綜合評價資格,并通報批評。
第十條 每年6月底前,中注協根據綜合評價結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并確認事務所的綜合評價得分,通過認定的網站和報刊,公布事務所得分前百家的信息。
對于在公布前終止的事務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一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以注冊會計師行業創先爭優機制建設成果為基礎,按照大型事務所和中型事務所的可比指標遴選出百家事務所,并按照事務所綜合評價指標排出位次。
第十二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指標包括:業務收入指標、注冊會計師人數指標、綜合評價質量指標、處罰和懲戒指標等四項。
(一)業務收入指標,是指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和與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之和。
(二)注冊會計師人數指標,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務所在中注協認定的管理系統中登記的數據。
(三)綜合評價質量指標,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創先爭優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大型事務所評價表中除了業務收入指標、注冊會計師人數指標、處罰和懲戒指標以外的指標。
(四)處罰和懲戒指標,是指上一年度,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情況。
第十三條 某事務所綜合評價得分的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評價得分=業務收入指標得分+注冊會計師人數指標得分+綜合評價質量指標得分-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處罰、懲戒指標應減分值。其中:
(一)業務收入指標得分= 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指標得分+與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指標得分
其中,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指標得分=(該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 全部候選前百家事務所業務收入平均值)×40
與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指標得分=(與該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 全部候選前百家事務所業務收入平均值)×8
(二)注冊會計師人數指標得分=(該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數/ 全部候選前百家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人數平均值)×10
(三)綜合評價質量指標得分=(在事務所創先爭優綜合評價中該事務所綜合評價質量指標得分之和/全部候選前百家事務所綜合評價質量指標得分之和的平均值)×42
(四)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處罰、懲戒指標應減分值=Σ[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次數(人數)×相關分值]
處罰和懲戒指標為直接減分項,按照下列不同處罰和懲戒種類減分:
1.事務所受到暫停業務處罰及與其他處罰并處的,一次減5分;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及以上三項或者兩項處罰并處的,一次減4分;受到公開譴責的,一次減3分;受到通報批評的,一次減2分;受到訓誡的,一次減1分。
2.注冊會計師受到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撤銷會員資格的,減4分;受到其他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應減分值,分別按照事務所受到相應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應減分值的50%計算;受到刑事處罰的,按照對事務所的最高處罰減分。
第十四條 省級協會可參照本辦法,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本省的綜合評價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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