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中國地質調查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和《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充分利用原始地質資料,降低地質工作風險,減少重復工作和投資,提高地質資料服務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及社會化服務水平,現就進一步加強原始地質資料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匯交管理
(一)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它海域,以及由國家財政出資在境外從事地質工作所形成的原始地質資料,均應依照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規定的《原始地質資料匯交細目》(附件1)進行資料匯交,填寫《原始地質資料匯交目錄》(附件2),并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相關資料,接受地質資料館藏機構的審查,領取《地質資料匯交憑證》。凡不匯交原始地質資料的,不予頒發《地質資料匯交憑證》。
(二)中央財政出資形成的原始地質資料,匯交人直接向國土資源部匯交,由國土資源部向項目所在地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轉送1份。其它資金項目形成的原始地質資料,匯交人直接向項目所在地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匯交,由接收地質資料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國土資源部轉送1份。
(三)國家財政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工作期限長且開展工作已滿3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將經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審查的階段性成果,按有關要求進行匯交。
二、做好保管和服務工作
(四)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所屬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以下簡稱“館藏機構”)及受國土資源部委托保管原始和實物地質資料的單位(以下簡稱“受托單位”)應按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的規定驗收原始地質資料,驗收不合格或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補充的,視為不匯交地質資料。對于2012年以前僅匯交了紙質原始地質資料的,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館藏機構和受托單位應及時對其數字化。
(五)國家財政出資地質工作項目的承擔單位在匯交原始地質資料時,應附有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出具的原始地質資料審查意見書。不依法匯交原始地質資料的,項目不得通過驗收或結題。
(六)館藏機構及受托單位應積極創造條件建設地質資料庫房,依照相關規定對原始地質資料進行保管和提供服務。目前庫房容量已無法滿足接收和保管地質資料需求的,可采取臨時租賃方式或委托符合條件的單位承擔地質資料保管工作。
三、切實加強監督管理
(七)匯交人未按相關規定匯交原始地質資料、偽造原始地質資料或在原始地質資料匯交中弄虛作假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嚴格依照國務院令第349號和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八)館藏機構及受托單位應在地質資料服務場所公布地質資料服務投訴監督電話,并在接到投訴電話的3日內,向被投訴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的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報送投訴信息。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有關投訴信息進行處理,并答復投訴人。
(九)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要加強領導,嚴格貫徹執行本通知,并適時開展檢查和督導工作,提高原始地質資料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十)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5年。
2012年11月24日
附件:
1.原始地質資料匯交細目.doc
2.原始地質資料匯交目錄.doc
附件1
原始地質資料匯交細目
一、區域地質調查資料:各種原始測試數據、鑒定結果、測量結果數據匯總表(含數據庫),實際材料圖,主干剖面實測和修測剖面圖,物化探、重砂成果圖。
二、礦產資料
(一)礦產勘查地質資料:工程布置圖、鉆孔柱狀圖,重要槽探、坑探、井探圖,各種巖礦測試、分析數據匯總表(或數據庫),各類測量結果數據匯總表,有關物探、化探原始地質資料。
(二)礦產開發地質資料:各中段采空區平面圖、剖面圖,探采對比資料,各類測量結果數據匯總表。
三、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地質資料:工程布置圖、實際材料圖,各類物探、化探原始數據體、成果數據體,參數井、區域探井、發現井、評價井的錄井、測井、分析化驗原始數據匯總表。
四、海洋地質資料:各類工程布置圖,實際材料圖和實測資料,各類野外原始記錄,各類原始測試分析數據、各類測量結果數據匯總表,有關的物探、化探、遙感原始資料。
五、水文地質資料:各類工程布置平面圖,所有鉆孔柱狀圖,各類試驗、測試、監測原始數據、測量結果數據匯總表,有關物探、化探原始資料。工程地質資料:軟土地區鉆進基巖鉆孔柱狀圖、不良地質工點控制性鉆孔柱狀圖、深度超過30米的鉆孔柱狀圖,實際材料圖,各類工程布置圖。
六、環境地質、災害地質資料:各類工程布置圖、實際材料圖、鉆孔綜合成果圖,各種調查、測試、監測原始數據及測量結果數據匯總表。
七、物探、化探地質資料:各類測量、分析測試原始數據匯總表,實際材料圖。
八、地質科研等其他地質資料:實際材料圖、重要的原始測試、分析數據、樣品位置的空間數據匯總表。
附件2
原始地質資料匯交目錄
共 頁 第 頁
匯交人
匯交人聯系方式 聯系人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電子郵箱 郵政編碼
項目名稱
項目編號或探(采)
礦權許可證號
成果地質資料
文字報告名稱
項目來源 口中央財政 口地方財政 口其他資金
所在行政區名稱 省(區、市) 市(地) 縣(市)
原始地質資料
審查情況
是否審查: □ 是 □ 否
審查結論: □ 通過 □未通過
□ 其它:
匯交人印章
××××年××月××日
備注:
原始地質資料匯交目錄(續表)
共 頁 第 頁
序號 資料類型 每件電子、紙質資料名稱 數量(件) 備注
說明:
1.此單一式三份,項目組織驗收單位一份,匯交人一份,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館藏機構一份。
2.“資料類型”項根據報送資料的實際情況選填寫“紙質”或“電子”。
3.續表的每一頁都應在表頭加蓋匯交人印章。
4.除附件1中規定需匯交的重要原始地質資料之外,其它的原始地質資料和已作為成果地質資料附圖、附表、附件的原始地質資料只填寫文件名,但需在目錄備注中注明“免交”。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18修正)
2018-12-29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修正)
2017-11-04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2015年修正)
2015-08-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確認李東生辭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2010-03-1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主席令第五號)
2008-10-28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08-10-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敘利亞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的決議
1970-01-0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加利亞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1997-02-2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間的決定
2001-10-27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秘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2002-10-28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決議
1982-12-0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的決定
1987-09-05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1979-07-0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葡萄牙文本的決定
1993-07-0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1997-12-29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2004-08-2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2005-02-28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19修正)
2019-03-02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
2019-04-26國務院關于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總體規劃的批復
2013-10-17國務院關于支持蘆山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2013-07-15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2012-11-09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
2012-08-29國務院關于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
2011-03-19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指導意見的通知
2010-05-11國務院關于設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通知
2010-02-0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成立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
2009-12-28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
2009-12-0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09年節能減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2009-07-19船舶工業調整和振興規劃
200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