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農業銀行三農事業部涉農貸款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5號
河北、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四川、云南、陜西、甘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推進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管理體制改革,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有關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河北、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四川、云南、陜西、甘肅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也稱縣事業部),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具體貸款業務清單見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二、本通知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的貸款,但不包括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規定免征營業稅的農戶小額貸款。
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指一年及一年以上,下同)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范圍內或者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以下統稱農村)的住戶,包括戶口不在農村而長期在農村居住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農戶以戶為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但位于農村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或者有農村戶口但舉家長期外出謀生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
本通知所稱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機構發放給注冊在農村地區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貸款。
三、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縣域支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九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單獨核算享受營業稅減稅政策的貸款利息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營業稅政策。
附件: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涉農貸款業務清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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