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已于1999年5月1日實施。貫徹《執業醫師法》的主要配套文件及有關政策也已制定頒布,具有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醫師資格認定及執業注冊和醫師資格考試工作正在緊張有序地進行。為切實做好實施《執業醫師法》的各項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認識《執業醫師法》實施的重要性、嚴肅性和緊迫性,將實施《執業醫師法》的工作作為建設法制化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抓緊、抓好、抓實。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要以對人民健康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協調統一,確?!秷虡I醫師法》的順利實施。
二、在貫徹實施《執業醫師法》的過程中要嚴格依法行政。對于各種違法、違紀、舞弊、出具偽證、失職等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追究責任,絕不姑息,維護法律的尊嚴。
要把實施《執業醫師法》與貫徹落實《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緊密結合。清理整頓醫療機構和醫療秩序,打擊非法行醫。對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一律不得按醫療機構對其人員進行醫師執業注冊。
三、要根據有關文件要求,嚴格掌握政策和標準,認真、嚴謹、細致地做好申請醫師資格、執業注冊和報考材料的審核和認定的工作。
四、各地要及時將實施工作的進展情況、意見和建議報我部、局。
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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