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1.本準則規范企業在下列交易中形成的收入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1)銷售商品;(2)提供勞務;(3)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
2.收入會計核算的主要問題是何時確認收入及如何計量收入。
3.本準則不涉及下列各項形成的收入:
(1)建造合同;(2)非貨幣交易;(3)租賃;(4)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5)期貨;(6)投資;(7)債務重組。
定 義
4.本準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1)收入,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2)現金折扣,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3)銷售折讓,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4)完工百分比法,指按照勞務的完成程度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方法。
銷售商品
5.銷售商品的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6.銷售商品的收入應按企業與購貨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金額或雙方接受的金額確定。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銷售折讓在實際發生時沖減當期收入。
7.企業已經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沖減退回當期的收入,但資產負債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退回的,應按《企業會計準則——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有關規定處理。
提供勞務
8.在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并完成的勞務,應在完成勞務時確認收入。
9.如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相關的勞務收入。
10.當以下條件均能滿足時,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
(1)勞務總收入和總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2)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3)勞務的完成程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11.勞務的完成程度應按下列方法確定:
(1)已完工作的測量;(2)已經提供的勞務占應提供勞務總量的比例;(3)已經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
12.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下,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已經發生并預計能夠補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如預計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不能得到補償,則不應確認收入,但應將已經發生的成本確認為當期費用。
13.提供勞務的總收入應按企業與接受勞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的金額確定。現金折扣應在實際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
14.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而發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
15.利息和使用費收入,應在以下條件均能滿足時按第16條規定的方法分別予以確定:
(1)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16.利息和使用費收入,應按下列方法分別確定:
(1)利息收入應按他人使用本企業現金的時間和適用利率計算確定;
(2)使用費收入應按有關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
披 露
17.企業應披露下列與收入有關的事項:
(1)收入確認所采用的會計政策;
(2)當期確認的下列各項收入的金額:
①銷售商品的收入;②提供勞務的收入;③利息收入;④使用費收入。
附 則
18.本準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19.本準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第六號)
2008-10-28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007-10-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西蘭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2007-06-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安哥拉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2007-04-27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2004)
2004-10-27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1996-05-15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決議
1982-12-0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臺灣省出席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的決定
1987-09-05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1995-10-3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1997-03-1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繼續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
1996-05-15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1997-12-29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專利代理條例(2018修訂)
2018-11-06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17修訂)
2017-10-07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2017修正)
2017-11-17國務院關于修改《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決定
2018-01-16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2014-04-25票據管理實施辦法(2011修訂)
2011-01-0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見
1970-01-01關于印發《測繪地理信息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3-07-04國務院關于浙江省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的批復
2012-10-10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意見的通知
2012-06-0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中國圖們江區域(琿春)國際合作示范區建設的若干意見
2012-04-13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和中國兒童發展綱要的通知
2011-07-3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1年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1-02-28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等部門關于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意見的通知
2010-11-16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2010-11-0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
2010-07-1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復函
201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