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外經貿部、國家科委、國家經貿委《關于請批轉〈關于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優化外貿出口商品結構的若干意見〉的請示》(〔1993〕外經貿技發第321號)已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國務院關于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優化出口商品結構問題的批復》(國函〔1994〕48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有關具體政策將陸續制訂下發。
附件:
國務院關于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優化出口商品結構問題的批復
國函[1994]48號
外經貿部、國家科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
外經貿部、國家科委、國家經貿委《關于請批轉〈關于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優化外貿出口商品結構的若干意見〉的請示》(〔1993〕外經貿技發第321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促進貿工技結合,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是優化我國出口商品結構,提高出口商品技術含量和技術附加值的重要舉措,對我國外貿出口在國際競爭中不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原則同意《關于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優化外貿出口商品結構的若干意見》,請你們聯合下發執行。
附件:關于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優化出口商品結構的若干意見
進入九十年代,科技競爭成為世界經濟貿易競爭的重要因素,更新觀念、轉變機制制,推動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科技商品產業化、科技產業國際化,優化我國出口商品結構,依靠科技進步提高我國出口商品的技術含量和技術附加值,是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保證我國對外貿易持續發展的根本出路在于將現有的外貿企業、生產企業和科研機構三方面的優勢結合成一個整體優勢。為扶持、鼓勵技術、成套設備和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大力推動貿工技結合,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優化出口商品結構,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外貿企業、生產企業與科研機構結合
在授予有條件的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外經貿權的同時,鼓勵科研院所、生產企業同外貿企業組織聯營公司。外貿企業可依靠科研機構、生產企業并在科研、生產領域積極投資聯營。科研機構可以科技成果或專業技術折資作為股份或投資積極參與生產或外貿經營活動。外貿企業、生產企業和科研機構對研究與發展(R&D)應予以重視并投入一定資金,通過人員交流、相互派人任職、相互投資、合辦企業等多種方式加強貿工技結合。
二、拓寬實施貿工技結合、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渠道
(一)國家鼓勵部門、地方有選擇地對市場前景較好的科技成果投資。
(二)為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和擴大出口所需人民幣貸款,由國家銀行予以重點支持。
(三)國家實行有利于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發展的信貸政策,每年繼續安排一定數額的人民幣貸款和外匯貸款,專項用于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賣方信貸和買方信貸。
(四)積極支持外貿企業、生產企業和科研機構利用外資,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
(五)鼓勵科研機構、生產企業、外貿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后,籌集資金用于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
(六)外貿企業、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大中型生產企業和科研機構可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有關規定,留用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技術開發資金。外貿企業可將此資金用于科技成果商品化投資,也可用于增加出口商品生產的技術改造。
三、在外匯、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
(一)對出口技術、成套設備和高新技術產品所需外匯優先予以支持。
(二)外貿企業、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開展進料加工業務,為出口技術、成套設備和高新技術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按進料加工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自營出口技術、成套設備和高新技術產品的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享受與外貿企業同等的出口退稅待遇。
(四)鼓勵貿工技結合企業出口技術、成套設備和高新技術產品。對出口技術、成套設備和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單位可在工資總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獎金,用于獎勵從事出口的科技、外貿和其他有關業務人員。
四、簡化審批管理程序
(一)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各類企業、科研機構,為執行合同或推銷技術、成套設備、高新技術產品及從事售后服務和開拓市場等業務需經常出入境的商務、技術人員,其出國手續可實行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其辦法可參照國發〔1993〕37號文件和國辦發〔1993〕2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各地方人民政府在外貿企業開展實業化活動中,在土地使用、招聘科技人員和工人、注冊登記等方面簡化審批手續,并提供其它便利條件。
五、建立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國際貿易信息傳遞、交流的中介機構
(一)為促進貿工技結合,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優化出口商品結構,對現有出口生產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提高技術含量和技術附加值,有必要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的中介機構,在外貿企業、生產企業和科研機構之間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和國際經貿信息的傳遞與交流機構。
(二)中介機構應具有搜集出口前景好的科技成果信息和搜集出口商品的技術更新信息的能力,并把這些信息迅速介紹給外貿企業或愿意承擔研制開發任務的生產企業、科研機構。
(三)中介機構實行有償服務,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合理收費。
本意見所指的技術、成套設備出口,按國家技術出口管理的有關規定的范圍界定。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由國家科委會同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外經貿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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