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印發了“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以及“周正慶同志在全國儲蓄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和“《儲蓄管理條例》宣傳提綱”,現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作如下通知,請盡快傳達到所有儲蓄業務人員,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和宣傳工作,確保《條例》按期實施。
一、《條例》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我部1986年3月10日頒發的《郵政儲蓄章程》同時廢止。
郵政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必須同時嚴格執行《條例》的各項條款,做好儲蓄工作,并協調好與人民銀行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關系,對儲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以保證儲蓄業務健康發展。
二、《條例》實施后,定期儲蓄自動轉存業務,全國暫不統一開辦;有條件的省(區、市)局,可先制定具體辦法進行試點,總結經驗。部將根據試點情況在適當時候推廣。各局在制定具體辦法時應掌握以下原則:
(一)自動轉存業務僅限于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并以一次為限。
(二)自動轉存必須在開戶時約定,到期時本利一并轉存,轉存存期與原存期相同。轉存期滿,轉存部分利息以轉存日掛牌利率為標準計付。
(三)轉存部分若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其提前支取或逾期部分利息均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計付。
三、《條例》改變了現行活期儲蓄存款計息的規定,具體計息辦法必須作相應變更。為簡化核算手續,便于營業和事后監督人員操作,活期儲蓄分戶帳格式暫不變動,仍采用利息查算表方法查算利息,但利息查算表和計息辦法略作變更。具體辦法如下:
自1993年7月1日起,將現行活期利息查算表改為以月息三厘(3‰)為標準的查算表。查算表的編制、使用辦法與原來相同,即每年360張,每天一張,發生業務時按存取金額查表后增加或減少利息余額。但這時的“利息余額”已不是真正的利息余額,而是以三厘為標準的利息基數。因此,結息日須將分戶帳上的利息余額(基數)乘以當日活期存款掛牌利率與三厘的倍數后,再轉入本金。如:
假設某戶1994年6月30日分戶帳上利息余額(基數)為3.50元,當日活期存款利率為月息2.4‰,結息時應轉入本金的利息為:
2.43.50×——-=2.80(元) 3.0
清戶日,須將分戶帳上的利息余額(基數)減去按本金從當日表中查得利息基數后,再乘以當日利率與三厘的倍數,所得的積才是應付儲戶的利息。如:
假設某戶1993年7月1日存入100元,當年8月1日全部支取,當日分戶帳上利息余額(基數)為3.60元,掛牌利率為1.5‰。從8月1日查算表中查得100元利息基數為330元,應付儲戶利息為:
1.5(3.60-3.30)×——-=0.15(元)3.0
為便于計算,可編制三厘倍數表備用。
四、《條例》生效后,計算規定的變更涉及到計提應付利息的核算,考慮到《條例》實施準備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為確保儲蓄業務按《條例》規定順利開展,內部核算辦法暫不改變,日后再予研究。
五、為便于儲蓄業務人員學習、執行《條例》,做好服務和宣傳解釋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已將《條例》、執行《條例》的規定、宣傳提綱等編印成冊,并印制了營業廳宣傳畫,部已統一訂購,分別由中國金融出版社、長城圖片社(河南)逕發各省,請按所附清單數量驗收,在3月1日前發至各儲蓄點。對外宣傳工作,請按宣傳提綱統一口徑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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