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關于我省鄉寧縣在執行〈土地復墾規定〉過程中有關問題的請示》〔晉土管(規劃)字(1997)第102號〕收悉,現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單位和個人因采煤導致土地塌陷、裂縫,從而造成地面附著物損失的,責任方應當依法負責土地損失和地面附著物損失的補償費用。地面附著物損失包括村莊內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和林木等的損失是由破壞土地引起的,屬于土地復墾的范圍,地面附著物損失補償費應與土地損失補償費一并執行。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復墾工作的主管行政機關,有權根據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規定的補償標準,確定具體的補償費用金額。
土地損失補償費和地面附著物損失補償費具體金額,可先由破壞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與遭受損失的單位依法商定,達不成協議的,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如仍不能確定具體補償金額,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者經人民政府授權后,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直接作出處理決定。
人民政府未規定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的,可以參照征地時對地面附著物補償的標準執行,或者根據地面附著物遭受的直接損失確定具體補償費用,既要維護遭受損失單位的合法權益,又要防止補償單位和個人承擔不合理的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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