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國務院關于原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規范的通知》(國發〔1995〕17號,以下簡稱17號文件)下發以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做了大量的工作。為進一步貫徹落實17號文件,切實做好原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規范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規范的范圍和含義17號文件要求進行規范的公司是指1994年7月1日《公司法》施行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登記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文件所稱的規范,是指上述兩類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司的股東或發起人、注冊資本、公司章程、組織機構、財務會計制度以及公司的資產評估、驗資等符合《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規定,并重新進行登記的過程。
二、規范的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公司規范工作。既要加快規范工作的步伐,按期進行規范,又要防止搞形式主義、走過場。要嚴格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規定進行,不能額外附加其他條件,也不能隨意放寬要求。規范過程中,原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照常進行。
三、規范的期限規范工作要在1996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這個期限內,已符合《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規和17號文件規定條件的,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可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重新登記。
四、分類進行規范經國家證券管理部門批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重新登記。上市公司重新登記后,必須依照《公司法》進一步完善其組織,規范其行為。
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規和17號文件規定的要求進行規范。公司經認真對照自查,已完全達到規定條件的,可直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重新登記;凡在規定限期內經自我規范,完全達到規定條件的,可直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重新登記;在規定限期內仍未完全達到規定條件的,不得重新登記,應依法變更為其他類型的企業,變更后的企業不再受《公司法》調整,其名稱也不再稱“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申請重新登記,要按照國家工商局《原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記實施意見》(工商企字〔1995〕第215號)的規定辦理。
五、規范工作的組織指導公司的規范工作應堅持“統一指導、歸口辦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全國的組織指導工作由國家經貿委牽頭,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國家工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重新登記的具體規定并將重新登記情況定期向國家經貿委等有關部門提供;國家經貿委重點負責有限責任公司規范工作的指導;國家體改委、國務院證券委重點負責股份有限公司規范工作的指導,其中中國證監會要負責上市公司重新登記后的規范工作;規范范圍內屬于外經外貿公司和金融性公司的,其規范工作的組織指導分別由外經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重點負責資產評估等有關工作。
各地區對公司規范的組織指導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按照國務院要求,省級人民政府應指定有關部門組成專門的工作班子,加強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認真組織落實。
六、規范工作的實施步驟請各地區、各部門在1996年2月底前,根據分工對規范范圍內的公司進行統計、調查摸底,搞清楚基本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并于3月底前報國家經貿委備案。規范工作要保證在1996年年底前完成。對完全符合規范條件的公司進行工商重新登記;對不完全符合規范條件的,督促其進行自我規范,規范后進行工商重新登記;對達不到規范條件的公司,要認真組織其依法變更為其他類型的企業,以確保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照常進行。
原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規范工作,是實施《公司法》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步驟,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規范工作的組織指導和信息溝通,嚴格要求,掌握進度,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予以解決,保證規范工作按時按要求完成;規范工作結束后,寫出總結報告并報國家經貿委,匯總后再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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