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港口建設費征收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和《水運客貨運附加費征收辦法》(以下簡稱《征收辦法》)中的有關問題明確和解釋如下,請在征收過程中一并貫徹執行。
一、《實施細則》第二條中“對外開放口岸港口”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對外開放口岸港口,地方政府批準的開放口岸港口暫不包括在內。
“港口轄區范圍”:沿海港口是指港口的港界(港區)范圍,沒有港界(港區)的港口,指實際管轄的范圍;內河港口是指港口實際管轄的范圍。
二、《實施細則》和《征收辦法》第六條第三款中“集裝箱標記載重噸”是指經有關部門核準,并在集裝箱上標明可以承載的最大重量,不是指集裝箱所裝貨物的實際重量。
三、《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三款中貨物重量噸或換算噸的確定依據:執行交通部港口費收規則的港口,其計征港口建設費的重量噸或換算噸(不包括體積噸)按部港口費收規則的有關規定確定;執行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港口費收規則的港口,其計征港口建設費的重噸或換算噸按照地方港口費收規則的有關規定確定。
四、集裝箱拼箱貨物的港口建設費計算方法為:每票貨物重量噸占箱裝貨物總重量噸的比重乘該箱應征費額。
五、《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二款中鐵水、鐵水水聯運貨物,如果第一換裝港是征收港口,到達港也是征收港口的,除經由秦皇島港的煤炭外,暫由到達港按第一換裝港費率計征港口建設費。經由秦皇島港的煤炭,由第一換裝港即秦皇島港征收;如果第一換裝港是征收港口,到達港不是征收港口的,由第一換裝港直接計征港口建設費;第一換裝港不是征收港口,無論到達港是否征收港口,都不計征港口建設費。
六、鐵水鐵聯運貨物,第一換裝港是征收港口,由第一換裝港征收。第一換裝港不是征收港口,不計征港口建設費。
七、國內水轉水運輸的中轉貨物(包括船過船作業和代辦中轉的貨物),凡未提離港口庫場又直接辦理裝船轉運(在不同作業區進行中轉裝卸作業的,要憑裝卸作業區證明),并且其最終收貨人不變的,則中轉港口不再計征該項貨物的港口建設費。如果貨物在中轉港口提離港口庫場并重新辦理托運手續或雖沒有提離港口庫場,但最終收貨人發生變化的,應照征港口建設費。
八、國外進口經海關放行,需由水路運往國內其他港口的貨物,到達港是征收港口的,由到達港按國外進口費率計征一次港口建設費;到達港不是征收港口,轉運港是征收港口的,由轉運港按國外進口費率計征一次港口建設費。
九、《實施細則》第十條和《征收辦法》第九條中,代收單位提取的手續費在未解繳代征單位的費款中扣除;代征單位提取的手續費在未存入專戶的費款中扣除,并在報表中反映。代征單位對所收代收單位解繳的費款不再計提手續費。
十、《實施細則》附件二《港口建設費征收月報表》中的“港口建設費本期應繳額”是指已開出帳單后的數額:“港口建設費本期已繳額”是指已經劃繳交通部的數額。
十一、《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和《征收辦法》第十條、第十六條中規定的時間期限,如遇有節假日時一律按慣例順延。
十二、《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和《征收辦法》第十一條中因錯征需退回的港口建設費和水運客貨運附加費,其退補期限按交通部或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港口費收規則》和《貨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關于征收港口建設費的時間銜接問題。
國外進出口貨物(包括國內鐵水、鐵水水聯運貨物)從1993年7月1日第一個工班開始作業的船舶起按新費率計征,不包括7月1日零時前已經裝卸的跨期作業的船舶。
國內出口貨物,按運單承運的日期即1993年7月1日起的戳記為準征收。
十四、《征收辦法》第三條中“交通部所屬航運企業船舶”是指交通部所屬企、事業單位(包括院校、救助打撈等事業單位)已登記注冊的營業性運輸船舶,包括與其他單位合資、合作經營、季節性、臨時性和出租給其他單位的運輸船舶。非營業性運輸船舶不包括在內。
長江航務管理局的運輸船舶,是指長江航務管理局所屬航運企業的運輸船舶,不包括其雙重領導港口所屬的運輸船舶。
十五、《征收辦法》第六條第一款中“客票票價”是指客票售出的實際價格。
十六、《征收辦法》附件二《客貨運附加費征收月報表》中的“客貨運附加費本期應繳額”是指開出帳單后的數額:“客貨運附加費本期已繳額”是指已劃繳交通部的數額。
十七、關于征收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的時間銜接問題。
客運附加費在出售1993年7月1日以后由交通部所屬航運企業船舶承運的旅客客票時開始征收。
貨運附加費,按運單承運日期即1993年7月1日起的戳記為準開始征收。鐵水、鐵水水聯運貨物從1993年7月1日第一個工班開始作業的船舶起開始征收,不包括7月1日零時前已經裝卸的跨期作業船舶。
十八、對旅行社組織的海外來華旅行團隊的旅客乘坐交通部所屬航運企業船舶的,其客運附加費推遲到1993年10月1日起開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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