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農墾部門、農墾農工商總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國營農墾企業從建立之日起開始實行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近年來,各地農墾企業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積極進行了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有的參加了所在地區的退休費用社會統籌,有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以省級農墾部門為單位組織統籌,在業務上接受勞動部門的指導和管理,實行了不同形式的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對于保障農墾企業退休職工生活,緩解企業之間退休費用負擔畸輕畸重的矛盾,維護社會安定起到了積極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
最近,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綱要的部署,在總結各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經驗的基礎上,發布了《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以下簡稱《決定》)。為貫徹落實《決定》精神,現結合農墾企業的實際情況,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營農墾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進行。除對國營農墾企業職工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外,對農墾系統的集體企業職工、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和個體勞動者,也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建立起養老保險制度,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
二、由于目前國家對國營農墾企業繼續采取扶持政策,實行財務包干,加之有的農墾企業遠離城市,因而各地在制定農墾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法時,要充分考慮到農墾企業的特殊情況,因地制宜,在確定養老保險基金提取比例時,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適當照顧。
國營農墾企業職工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后,財政部門對企業原定的財務包干指標不變。
三、國營農墾企業都要參加所在省、市、縣組織的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個別確有困難的,可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以省級農墾部門為單位組織統籌,但在業務上要接受省級勞動部門的指導和管理,以后再逐步過渡到參加省級統籌。
四、各地勞動、財政等部門要根據國務院《決定》精神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加強與農墾主管部門的聯系,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具體工作中給農墾企業以指導和幫助。
五、各級農墾主管部門要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加強對農墾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組織工作,切實保障農墾企業退休職工的生活,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同時,農墾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勞動、財政等部門的聯系,積極主動地搞好協調配合,共同促進農墾系統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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