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促進人才流動和智力流動,發揮各方面落實知識分子政策的潛力,調動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在繼續堅持職稱改革方向、目標的前提下,在首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結束并大體穩定的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對決定流動到知識和人才缺乏的單位或到那里從事兼職活動的人員,凡“文革”(一九六六年)前畢業已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而因專業技術職務限額沒有被聘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可以定任職資格。認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是一項緩解職稱改革工作中存在矛盾,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過渡性措施。
現就決定流動到知識和人才缺乏的單位或到那里從事兼職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認定任職資格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原則意見,供各地各部門參照執行。
第一條 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同時,在高等院校、科學研究、醫療衛生、工礦企業等知識和人才密集的單位對沒有聘用的文革(一九六六年)前畢業并達到高級職務任職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包括長期從事專業技術工作,近期調作行政領導或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可認定任職資格。
第二條 認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應嚴格依照各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中所規定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基本條件進行,不應降低標準。
第三條 各單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認定工作,由被授權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認定,程序和辦法按照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中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可以在學術交流和國際交往活動中使用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名稱。
第五條 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不與工資待遇掛鉤。各單位應積極鼓勵獲得任職資格的人員通過到其他受聘單位任職,解決相應的工資待遇問題。
第六條 各單位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可向決定流動到知識和人才缺乏的單位或到那里兼職的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頒發任職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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