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新聞專業隊伍的培養、考核和合理使用,鼓勵他們在新聞工作崗位上努力學習,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發揮積極性、創造性,促進新聞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更好地為建設四個現代化,為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務,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新聞專業人員職務根據新聞事業單位的性質、任務和工作需要設置。
記者職務設高級記者、主任記者、記者、助理記者。高級記者、主任記者為高級職務,記者為中級職務,助理記者為初級職務。
編輯職務設高級編輯、主任編輯、編輯、助理編輯。高級編輯、主任編輯為高級職務,編輯為中級職務,助理編輯為初級職務。
第三條 各級新聞單位在定編定員的基礎上,對各檔次新聞專業人員職務實行限額聘任或任命。
第四條 新聞專業職務的結構比例和限額,由全國新聞職稱改革領導小組根據各級新聞單位所承擔的任務、實際工作的需要、現有專業人員的文化結構和專業水平等情況作出原則規定。
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崗位職責
第五條 評審、聘任或任命新聞專業各檔次職務,必須以專業人員的政治品德、學識水平、專業能力、工作成就、履行職責的實際能力和效果為主要依據,并適當考慮其從事新聞專業工作的資歷。
第六條 擔任新聞專業各檔次職務的記者、編輯,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自覺地堅持無產階級新聞的黨性原則,在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積極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實事求是,密切聯系群眾,恪守新聞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為實現黨在各個時期的任務貢獻力量。
第七條 助理記者、助理編輯
任職條件:
高等院校本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或獲碩士學位、獲第二學士學位、獲研究生結業證書,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擔任助理記者、助理編輯:
(一)初步掌握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基礎理論,了解黨的方針、政策;
(二)系統學習過新聞基礎理論和科學文化知識;
(三)基本掌握采訪、編輯業務和本職工作的專業技能,有一定的寫作水平;
(四)初步掌握一門外語。
崗位職責:
在記者、編輯指導下,完成新聞稿件、節目的采編任務。
第八條 記者、編輯
任職條件:
擔任助理記者、助理編輯職務4年以上,或獲碩士學位擔任助理記者、助理編輯職務2年以上,獲博士學位,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擔任記者、編輯:
(一)掌握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基礎理論,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較系統的新聞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科學文化知識,熟悉自己所從事的報道領域的基本情況;
(三)熟練地掌握采訪、編輯業務和本職工作的專業技能,能較好地處理和采編各種新聞體裁的稿件或節目,有較高的寫作水平,工作有一定成績;
(四)掌握一門外語。
崗位職責:
獨立承擔新聞采訪、寫作和編輯的任務;總結新聞業務的經驗教訓;指導和幫助助理記者、助理編輯以及通訊員的新聞業務活動。
第九條 主任記者、主任編輯任職條件:
擔任記者、編輯職務5年以上,或獲博士學位擔任記者、編輯職務2年以上,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擔任主任記者、主任編輯:
(一)具有相當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理論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具有系統的新聞理論、專業知識和較為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對新聞專業的某一方面有研究和專長,有一定水平的論著;
(三)新聞工作經驗比較豐富,能解決采編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工作成績顯著;
(四)熟練掌握一門外語。
崗位職責:
正確掌握宣傳報道方針,制定宣傳報道計劃;審定稿件,確保稿件的質量;進行調查研究,采編重要稿件和撰寫重要言論;組織和指導采編活動,解決采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總結新聞工作經驗,培養新聞專業人員,加強新聞隊伍的建設。
第十條 高級記者、高級編輯
任職條件:
擔任主任記者、主任編輯職務5年以上,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擔任高級記者、高級編輯:
(一)具有較高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理論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能運用馬列主義理論指導新聞工作的實踐和新聞理論的研究,并有較深的造詣,有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有較多和較高水平的論著,有些可作范文;
(三)新聞工作經驗豐富,能解決采編業務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在采編業務方面有創新,工作成績卓著,并在新聞界有一定影響;
(四)對新聞事業的發展和新聞隊伍的建設有較大的貢獻;
(五)熟練掌握一門以上外語。
崗位職責:
根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制定一個時期的宣傳報道計劃,檢查宣傳報道的效果;撰寫、修改和審定重要稿件;指導和從事重大的采編活動;認真調查研究,及時發現新情況和新問題,為中央提供重要的參考材料和意見;密切結合實際,從事和指導新聞理論的研究,培養新聞專業人才,建設新聞工作隊伍。
第十一條 在聘任專業職務時,一般應嚴格遵守學歷規定。對確有真才實學、成績卓著和貢獻突出者,可不受規定學歷的限制。
第三章 評審和聘任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各新聞單位設立新聞專業職務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新聞專業職務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委員,由新聞單位主管新聞業務的負責人提名或新聞專業人員推薦,行政領導批準。
第十三條 新聞單位聘任各檔次新聞專業人員職務,須先將擬任職人員的有關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經評審合格,由單位行政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在比例限額內聘任或任命。
第十四條 聘任專業職務,實行任期制,一般以3年至5年為期,可以連聘連任。在任職期間,成績突出,經評審組織評審,符合條件者,可以提前晉升;長期完不成或發生重大錯誤造成嚴重損失者,可以解聘或降職。
第十五條 各檔次新聞專業人員任職,均須經相應的新聞評審組織評審核定。高級記者、高級編輯職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部委一級的評審委員會審定,并報全國新聞職稱改革領導小組平衡審核。主任記者、主任編輯職務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部委評審委員會平衡審定,記者、編輯職務須報局一級評審組織審定。助理記者、助理編輯須報處一級評審組織審定。
第十六條 評審和聘任新聞專業職務,必須嚴肅認真地按照規定執行。對營私舞弊者,要嚴肅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條例適用于以發布新聞為專業的報社、通訊社、廣播電臺和電視臺的現職新聞專業人員。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專業職務主管部門和新聞單位,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可制定實施細則。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新聞專業職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條例,結合軍隊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歸全國新聞職稱改革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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