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沈陽、大連、哈爾濱、武漢、廣州、重慶、西安、青島市和海南行政區人民政府:
在各個革命時期和建國后的三十多年間,各地陸續修建了一批烈士紀念碑、館和烈士陵園。這些烈士紀念建筑物,在褒揚革命先烈,向人民群眾和青少年進行革命傳統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兩個文明”建設的發展,烈士紀念建筑物還會有所增加。為了加強對烈士紀念建筑物的維護管理,經請示國務院同意,對烈士紀念建筑物實行分級管理的辦法。具體規定通知如下:
一、對現有和今后新建的烈士紀念建筑物,根據其紀念意義及規模大小,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保護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保護單位和縣(市)保護單位。
確定為全國重點保護單位的原則是:(一)為紀念在各個革命歷史時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戰役和主要革命根據地斗爭中犧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建筑物;(二)為紀念在全國有重要影響的著名烈士和為中國革命犧牲的知名國際友人而修建的烈士紀念建筑物;(三)對外開放的重點地區、少數民族地區修建的規模較大的烈士紀念建筑物。
列為全國重點保護的單位,由民政部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由民政部公布。
列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列為縣(市)的保護單位,由縣(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烈士紀念建筑物應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管理保護。其中,列為全國重點保護的,由中央財政撥給維修補助費;列為地方各級政府保護的,由地方撥給維修費。各級烈士紀念建筑物維修費,由同級民政部門掌握使用。
三、今后新建擴建烈士紀念建筑物,應從嚴控制。必須新建擴建的,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對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四、第一批列為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的共三十二處(名單附后),現予以公布。所需維修費,從一九八七年開始由中央財政給以補助。
附:第一批列為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名單
(國務院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批準)(民政部同年十月二十八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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