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農業部令第29號公布,1998年12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農業部令第88號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獸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發布用于預防、治療、診斷畜禽等動物疾病,有目的地調節其生理機能并規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質(含飼料藥物添加劑)的廣告,包括企業產品介紹材料等,均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查。
第三條 獸藥廣告審查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二)《獸藥管理條例》、國家有關獸藥管理的規定及獸藥技術標準;
(三)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法規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制定的廣告審查標準;
第四條 國務院農牧行政管理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農牧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省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在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監督指導下,對獸藥廣告進行審查。
第五條 利用重點媒介(見目錄)發布的獸藥廣告,以及保護期內新獸藥、境外生產的獸藥的廣告,需經國務院農牧行政管理機關審查,并取得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后,方可發布。
其它獸藥廣告需經生產所在地的省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審查,并取得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后,方可發布。需在異地發布的獸藥廣告,須持所在地農牧行政管理機關審查的批準文件,經廣告發布地的省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換發廣告發布地的獸藥廣告批準文號后,方可發布。
第六條 獸藥廣告審查的申請
(一)申請審查境內生產的獸藥的廣告,應當填寫《獸藥廣告審查表》,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1、生產者的營業執照副本以及其它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2、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文件;
3、省級獸藥監察所近期(三個月內)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單。
4、經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批準、發布的獸藥質量標準,產品說明書。
5、法律、法規規定的及其他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證明文件。
(二)申請審查境外生產的獸藥的廣告,應當填寫《獸藥廣告審查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文件及相應的中文譯本:
1、申請人及生產者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2、《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
3、該獸藥的產品說明書;
4、境外獸藥生產企業辦理的獸藥廣告委托書;
5、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及其他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證明文件。
提交本條規定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應當由原出證機關簽章或者出具所在國(地區)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第七條 申請獸藥廣告審查,可以委托中國的獸藥經銷者或者廣告經營者代為辦理。
第八條 獸藥廣告的審查
(一)初審
獸藥廣告審查機關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廣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于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做出初審決定,發給《獸藥廣告初審決定通知書》。
(二)廣告申請人憑初審合格決定,將制作的廣告作品送交原廣告審查機關,廣告審查機關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內做出終審決定。對終審合格者,簽發《獸藥廣告審查表》及廣告審查批準號;對終審不合格者,應當通知廣告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廣告申請人可以直接申請終審,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在受理審查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終審決定。
第九條 獸藥廣告審查機關發出的《獸藥廣告初審決定通知書》和帶有廣告審查批準號的《獸藥廣告審查表》,應當由廣告審查機關負責人簽字,并加蓋獸藥廣告審批專用章。
獸藥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將帶有廣告審查批準號的《獸藥廣告審查表》寄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備查。
第十條 獸藥廣告審查批準號的有效期為一年。
《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不足一年的,獸藥廣告審查批準號的有效期以上述許可證有效期限為準。
第十一條 經審查批準的獸藥廣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廣告審查機關可以調回復審:
(一)該獸藥在使用中發生畜禽死亡,以及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
(二)獸藥廣告審查依據發生變化的;
(三)獸藥產品標準發生變化的;
(四)國務院農牧行政管理機關認為省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的批準決定不妥的;
(五)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或者發布地省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提出復審建議的;
(六)廣告審查機關認為應當調回復審的其他情況;
復審期間,廣告停止發布。
第十二條 廣告發布地的廣告審查機關對生產者所在地的審查機關做出的終審決定持有異議的,應當提請上級廣告審查機關進行裁定,并以裁定結論為準。
第十三條 經審查批準的獸藥廣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重新申請審查:
(一)廣告審查批準號有效期滿的;
(二)廣告內容需要改動的;
第十四條 經審查批準的獸藥廣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廣告審查機關應當收回《獸藥廣告審查表》,其廣告審查批準號作廢:
(一)獸藥生產、經營者被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或《獸藥經營許可證》的;
(二)獸藥產品在使用中發生嚴重問題而被撤銷生產批準文號的;
(三)被國家列為淘汰或者禁止生產、使用的獸藥產品的;
(四)獸藥廣告審查批準號有效期內,經國務院農牧行政管理機關統計獸藥抽檢不合格次數累計達三批次以上的;
(五)廣告復審不合格的;
(六)應當重新申請審查而未申請或者重新審查不合格的;
第十五條 廣告審查批準號作廢后,獸藥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將有關材料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 獸藥廣告經審查批準后,應當將廣告審查批準號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未注明廣告審查批準號或者批準號已過期、被撤銷的獸藥廣告,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十七條 廣告發布者發布獸藥廣告,應當查驗《獸藥廣告審查表》原件或者經原審查機關簽章的復印件,并保存一年。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獸藥廣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三條和《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反廣告審查依據的廣告做出審查批準決定,致使違法廣告得以發布的,由國家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向國務院農牧行政管理機關通報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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