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2005年11月9日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主席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電力監管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第三章 公開的形式和程序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電力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規范電力監管信息公開行為,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力監管信息,是指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在履行電力監管職責過程中制作、獲得或者擁有的文件、數據、圖表等。
第三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全國電力監管信息的公開。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電力監管信息的公開。
第四條 電力監管信息公開遵循合法、及時、真實、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非法阻撓或者限制電力監管信息公開的活動。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公開下列電力監管信息:
(一)電力監管機構的設置、職能和聯系方式;
(二)電力監管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三)電力監管各項業務的依據、程序、條件、時限和要求;
(四)電力監管機構依法履行電力監管職責的情況;
(五)其他應當公開的電力監管信息。
第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在制定規章、規則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等的過程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意見。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電力監管機構提出公開電力監管信息的建議。
電力監管機構認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議公開的監管信息符合公開條件的,應當予以公開。
第九條 除電力監管機構向社會公開的電力監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電力監管機構向其提供與自身有關的電力監管信息。
第十條 電力監管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不予公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保證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并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
第三章 公開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公開電力監管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門戶網站及其子網站;
(二)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
(三)新聞發布會;
(四)政策法規文件匯編;
(五)其他方便獲取信息的方式。
重大電力監管信息應當通過新聞發言人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十三條 電力監管機構公開電力監管信息,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向電力監管機構申請提供有關電力監管信息的,可以采取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
對于要求提供電力監管信息的申請,電力監管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可以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予以答復。答復不予提供有關信息的,應當告知理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對派出機構實施電力監管信息公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電力監管機構建立電力監管信息公開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電力監管信息公開的工作程序、職責分工和責任。
第十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未公開有關電力監管信息的;
(二) 公開的電力監管信息不完整、不真實的;
(三) 未及時更新已公開的有關電力監管信息的;
(四) 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五) 違反規定擅自公開有關信息的;
(六) 違反規定收費的。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電力監管機構沒有履行電力監管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區域監管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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