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進城務工的農民越來越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漸漸成為了一個社會問題,引發了大規模的探討。作為一個農業大國,保障農民的利益至關重要。下面律霸的小編為廣大農民朋友介紹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相關內容,供您參考。
《憲法》或《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沒有在文字上明確表述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能轉讓或流轉,恰恰相反,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某些條款規定已為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提供了法律依據上的支持。
一、新《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2款規定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這里的承包經營權,實質即為集體所有農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調整行為說白了就是土地使用權有條件的轉讓,只是名稱不同并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及報上級機關批準而已。
二、新《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此條款有二層意思:
①這里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應特指農業用地,如果農業用地未經依法辦理農轉審批手續而轉讓和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當然是不允許的,也和新法的立法宗旨相悖。如若轉、受讓雙方都是用于農業生產,不改變用途,那就不適用本條款,而適用上述第14條之規定。在實際工作中,人們往往根據這一條款規定不加分析地對集體土地轉讓行為進行全面否定,均因未深刻領會新法的立法宗旨及從整體上理解《土地管理法》條文所致。
②該條款的下一段話開宗明義的告訴我們,符合特定條件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移。何謂依法轉移?轉移者,轉讓也。既然允許轉讓,就可以不辦理征用手續而允許流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果征為國有,那就不是轉讓,而是劃撥或出讓。這個根本概念必須弄清。
三、新《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可見,連新法都承認出賣村民住宅是一種客觀現象,是不可回避的,政府職能部門所要做的工作就是不批給新的宅基地,至于老的宅基地出賣后應當怎樣辦理過戶手續,新法沒有規定。既然新法沒有規定,出賣又是一種客觀現象,我們就可以從其他法規中尋找依據。
四、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領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毫無疑問,這里的土地使用權,應包括集體和國有在內,而且是特指有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土地使用權。眾所周知,沒有建(構)筑物的土地使用權,不要說是集體的,就是國有的一般也不允許轉讓。如果允許轉讓,就會觸犯《刑法》第228條關于“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規定。
總體來說,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是可以的,但是只能轉讓給本村的集體成員。而且不可以轉讓給非農業建設用地,由于土地國有的特殊性質,它的轉讓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嚴格執行。所以廣大的農民朋友可參考以上法條進行土地的處置,如果仍不明白,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南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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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郭煒律師,法學學士、工商管理學士,是廣東洋三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廣東洋三律師事務所是廣東省中山市第一批改制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因出色的業績被中國政法大學定點為“教學實踐基地”。郭煒律師從事法律職業多年,通過多年從事法律學習和實踐,始終恪守法律底線,勤勉盡責地處理每一個案件,為當事人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服務。 擅長領域主要包括常年法律顧問(協助企業處理日常法律事務以及訴訟事務),商事訴訟業務(民商事領域的爭議解決與訴訟、公司勞動人事、交通事故等)及刑事辯護。 如需要委托代理,聯系電話、微信:13326980486。地址:廣東省中山市東區東裕路26號洋三律師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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