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大家應該都不陌生吧,你去找工作,用人單位在決定錄用的時候,肯定會讓你簽一份合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勞動合同法。然而合同又分好幾類有效合同,無效合同等等。這么多的合同組成了一張合同法的大網。那么合同法的效力是怎樣的?下面律霸就這一問題進行詳細說明和分析。
一、合同法的效力
1、生效的合同,即不違背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合同。
2、無效的合同,這里所說的無效是指合同確定的、自始的、永久的無效。
二、合同法上規定的無效合同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
1、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在這里應理解為政治國家利益)者無效?! ?/p>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指不特定的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即公共利益,此公共利益又可以還原個體的私人利益和集體利益)?! ?/p>
3、合法行為掩蓋非法目的。(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
4、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5、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這一類型《合同法》未規定,但依《民法通則》第58條之強行性規定,其為無效合同當屬必然。
相對無效的合同,系指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損害了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那么,這個合同相對于該特定第三人來說是無效的。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上規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
1、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超出年齡、智力、健康狀況情況下)純受益例外。
2、 權代理訂立的合同。
3、法定代表人超越權代表權限訂立的合同(無權代表)
4、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p>
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例批準、登記等),這一類合同在未經批準登記前,合同尚未完全生效,而批準登記后將成為完全合法有效的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主要包括當事人因
(1)重大誤解;
(2)顯失公平;
(3)欺詐而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的效力由交易關系的當事人來確定。合同是被撤銷、變更,還是使之有效,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
看了這些,相信大家對合同法的效力又有了新的了解了吧,現在大家應該很容易理解哪些是有效合同哪些是無效合同了吧,這樣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時候也能正確的應用了。也不會因為簽署了無效合同而造成后期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了,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咨詢律霸臺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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