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成為合同中新的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原債務人則脫離債的關系。
并存的債務承擔,亦稱債務的加入或共同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系中,與原債務人一起承擔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債務轉移和債務承擔的區別:
首先,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和債權人將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且該協議必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債務轉移不生效。而并存的債務承擔是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并沒有和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
其次,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已經與債權人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將發生消滅,債務人將退出該債務關系,第三人成為債的關系的當事人。而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僅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債的主體,債務人并不退出債的關系。
并存的債務承擔的法律特征
并存的債務承擔發生條件是第三人自愿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且債權人同意接受第三人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其法律特征是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合同關系,第三人是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并存的債務承擔的法律后果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形成連帶債務關系,共同向債權人承擔義務。在司法實務中,經常會遇到承諾或計劃書表述不明確的情形,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分析其具備何種法律特征。如果出具的是還款保證書,則是保證擔保關系;如果出具的是三方協議書,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雙方的協議書,協議書中有債務轉讓的意思表示,債權人也表示同意,則會構成債務轉移的法律關系;如果僅是第三人單方的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沒有債務轉讓的表述,也沒有擔保的意思表示,則會構成并存的債務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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