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德陽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德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相關經營主體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第三條 德陽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縣城建成區和市、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的其他區域實施餐廚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餐廚垃圾管理遵循“誰產生、誰負責”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實行單獨投放、統一收集、專業運輸、集中處理。
第五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統籌推進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和運行體系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關于餐廚垃圾單獨投放的宣傳工作,督促和指導相關經營主體和公共機構實施餐廚垃圾投放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餐廚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市、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工作實施情況,依法查處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餐飲服務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將餐廚垃圾管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
第八條 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文明就餐、制止餐飲浪費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
鼓勵和支持餐廚垃圾處理技術開發和設施建設,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九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單獨投放餐廚垃圾;
(二)按照收集、運輸服務協議約定及時送至接收點;
(三)保持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外觀整潔、完好、密閉、標識醒目;
(四)建立餐廚垃圾產生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五)按照規定繳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市、區(市、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從事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
(一)從事垃圾收集具有全密閉運輸工具;
(二)從事垃圾運輸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的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并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市、區(市、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從事餐廚垃圾的處理:
(一)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二)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三)具有至少5名機械、環境工程類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和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
(四)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餐廚垃圾處理設施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六)具有完善的餐廚垃圾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市、區(市、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與依法確定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服務范圍、服務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
依法確定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名單,市、區(市、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收費標準,應當根據本地實際,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眾意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收費不能滿足實際支出需要的部分由所在市、區(市、縣)人民政府納入生活垃圾處理費預算,給予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補貼。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提供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作業規范和收集、運輸服務協議約定,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垃圾,并將收集的餐廚垃圾運送至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餐廚垃圾處理單位;
(三)實行密閉化運輸,保持收集、運輸設備和工具完好、整潔、衛生;
(四)及時保潔、復位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清理作業場地;
(五)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時間、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保證設施、設備安全運行;
(二)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
(四)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排放標準;
(五)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六)建立餐廚垃圾處理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處理時間、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七)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所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八)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意拋灑、堆放餐廚垃圾或者將餐廚垃圾直接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等;
(二)將餐廚垃圾與其他類型的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收集、運輸;
(三)將餐廚垃圾交由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理;
(四)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活動;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
(六)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七)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用于畜禽養殖;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不得擅自停止提供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確需停止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市、區(市、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止。
市、區(市、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停止提供服務前,落實及時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垃圾的措施。
第十八條 市、區(市、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機制,確保在緊急或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處理。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污染、設備故障等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并報市、區(市、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市、區(市、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對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理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臺賬等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或書面解釋;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或個人改正違法、違規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向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一條 市、區(市、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行政處罰信息納入行業監管體系,記入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并與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平臺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四川德陽)實現信息共享,通過政府網站、信用網站等方式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或者不正當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糾正,并按照管理權限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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