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和海關總署聯合頒發的《藥品進口管理辦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藥品進口管理辦法》的規定,列入《進口藥品目錄》的物品必須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2003年12月30日我局會同海關總署制定了《進口藥品目錄》,由于該目錄是按照商品稅則的分類和編制方式制定的,致使有些食用原、輔料和藥品合成前體也按照藥品管理,即該類物品進口時,需出具《進口藥品通關單》。為方便非藥用物品的通關,規范口岸管理,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我局將非藥用類物品進行匯總,現予以公布(詳見附件)。凡列入此目錄中的物品,進口單位可憑營業執照復印件、裝箱單、提運單等資料,直接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在《進口藥品通關單》中注明“非藥用,不需進行藥品口岸檢驗”。
尚未包含在附件中的非藥用物品,進口單位應向我局提出進口申請,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憑我局的批準文件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我局將定期公布新增的非藥用物品目錄。
二、進口檢驗用對照品、標準品,應憑我局批準的《進口藥品批件》向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
辦理《進口藥品批件》,申請人應于對照品、標準品進口前60天,填寫《進口藥品批件申請表》,并報送注冊證復印件、所進樣品的用途、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資料,向我局提出申請。
特殊情況下,申請人可填寫《進口藥品報驗單》,報送注冊證復印件、所進樣品的用途、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資料,徑向我局申請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我局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3日內辦理完畢。
附件:非藥用物品目錄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非藥用物品目錄
一、食品添加劑類:
固體麥芽糖醇、液體麥芽糖醇、異麥芽糖醇、乙酰異丁酸蔗糖酯、異麥芽酮糖醇、木糖醇、乳糖醇。
二、藥品合成前體:
頭孢呋辛酸、7-苯乙酰胺基-3-氯甲基-3-頭孢烷酸-P-甲氧芐基酯(GCLE)、頭孢唑啉酸、頭孢噻肟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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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一屆〕第十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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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11-1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加利亞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1997-02-2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所附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誘殺裝置和其他裝置的修正議書>》和《<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附加議定書的決定
1998-08-29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004-08-28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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