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申報審批管理辦法(試行)》通知
文物保函〔2014〕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文物保護工程管理,提高文物保護工程審批質量和效率,推動文物保護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局制訂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申報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試行。請你局(廳)指導各地按要求做好文物保護工程申報、審批和管理工作。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局。
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浙江、河南、四川、云南、陜西等試行《文物保護工程審批管理暫行規定》的9省市,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一年內,仍可按《文物保護工程審批管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執行。同時應創造條件,加強第三方咨詢評估機構的培育。一年后統一按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2014年1月17日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申報審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申報審批工作,提高審批質量和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搶險加固、修繕、保護性設施建設及遷移等文物保護工程。
第三條 文物保護工程的申報審批分為立項申報審批、技術方案申報審批和經費申報審批三個環節。
第二章 立項申報審批
第四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機構按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立項報告規范文本(試行)》的要求編寫立項報告,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
第五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對文物保護工程的性質、內容、范圍、規模等情況進行初審后,報國家文物局審批。
第六條 國家文物局對文物保護工程立項的可行性、必要性進行審核,并出具立項批復意見。
第七條 國家文物局對重大或特殊文物保護工程的立項審批,應當征詢專家或咨詢評估機構意見。
第三章 技術方案及經費申報審批
第八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文物局的立項批復意見,組織相關資質單位按照《文物保護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要求(試行)》編寫技術方案,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將技術方案送交國家文物局確定的咨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咨詢評估機構應當組織專家對技術方案進行評估,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交評估報告,并報國家文物局備案。技術方案需要修改的,咨詢評估機構應當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并對修改后的技術方案進行再次評估。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根據評估報告出具方案批復意見,并將批復意見和通過評估的技術方案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第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經費的申報與審批按照《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咨詢評估機構的技術方案評估費用由委托其進行評估的文物行政部門承擔。
第四章 職責與監督
第十二條 國家文物局對文物保護工程申報審批的各個環節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專人,依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文物保護工程立項文件的初審、技術方案的批復及備案工作,并接受國家文物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咨詢評估機構應嚴格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履行評估職責,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評估工作,對評估報告負責,并接受國家文物局和社會監督。
技術方案評估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修改后的技術方案的再次評估,一般不應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在文物保護工程申報審批過程中,如發現存在程序違規、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的,國家文物局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對文物保護工程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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