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05年7月19日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29日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司法考試考場秩序,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應試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應試人員應當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進入指定的考場。無準考證、身份證件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
應試人員進入考場后,應當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身份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四條 應試人員除攜帶必需文具外,不得隨身攜帶任何書籍、筆記、報紙、稿紙、電子用品、通訊工具等物品參加考試。
第五條 除現役軍人外,應試人員一律不得著制服參加考試。所有應試人員不得持械參加考試。
第六條 應試人員應當在考試前15分鐘內進入考場。
考試開始30分鐘后,應試人員不得入場。
考試開始后60分鐘內,應試人員不得交卷出場。
第七條 應試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填寫、填涂姓名、準考證號;應當使用規定用筆答題或填涂答題卡。
第八條 應試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考試紀律:
(一)不得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有其他影響他人的行為;
(二)不得在考場內以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互打手勢等方式傳遞信息;
(三)不得窺探他人答卷(答題卡)或查看其他資料;
(四)不得與他人交換答卷(答題卡);
(五)不得抄襲他人答卷(答題卡)或同意他人抄襲;
(六)不得在規定時間以外答題;
(七)不得將試卷、答卷(答題卡)帶出考場;
(八)不得有其他擾亂考場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除按規定在答卷(答題卡)上填寫、填涂相應的內容外,不得在非署名處署名或作標記。
第十條 因應試人員原因致使試卷(答題卡)損毀、污皺的,不予更換。
因應試人員原因損壞答卷(答題卡),填寫、填涂不清,填錯、不填姓名、準考證號,導致無法識別準考證號、姓名,無法判讀成績及成績失準的,責任由應試人員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應試人員對試題內容有疑問時,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但遇有試卷分發錯誤或字跡模糊問題,可舉手并經監考人員同意后詢問。
第十二條 應試人員提前交卷的,應當向監考人員舉手示意,經監考人員同意后,方可離開,離開考場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
第十三條 考試時間終了,應試人員應當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等候監考人員核驗回收后離場。
第十四條 應試人員違反本規則規定的,依據違紀行為處理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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