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第31號)的有關規定,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報名參加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名時間與地點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報名參加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時間為:2004年7月17日至31日,為期15天,每日上午9:00-13:00,下午14:30-17:30,假日不休息。
符合條件的香港、澳門報名人員須在上述期間內,由本人到國家司法考試香港特別行政區報名處、國家司法考試澳門特別行政區報名處報名。
國家司法考試香港特別行政區報名處設在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所在地。地址為:香港金鐘道95號統一中心35樓。
國家司法考試澳門特別行政區報名處設在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所在地。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405號中國法律大廈27樓。
二、報名材料
香港、澳門居民報名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港澳)報名表一式兩份。
報名人員可在司法部網站下載、打印報名表,按照填表說明和要求真實、準確地填寫后,在報名時提交審驗;未提交下載和填寫報名表的人員,可直接在報名處現場領取、填寫報名表,并提交審驗。
(二)身份證件原件及經公證后的復印件一份。
1. 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報名時需提交: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特別行政區護照。不能提交特別行政區護照的,應提交由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機關出具的具有中國國籍的相關證明。
2. 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非永久性居民報名時需提交: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和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不能提交來往內地通行證的,應提交由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機關出具的具有中國國籍的相關證明(香港居民亦可提交根據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的證明未申請放棄中國國籍的法定聲明)。
報名時,上述身份證件原件經現場審驗后即行退回;復印件由報名處留存。香港報名人員提交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中國委托公證人名單可向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協會查詢;澳門報名人員提交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證部門或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
(三)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證明。
報名時,香港、澳門居民持內地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可以直接辦理報名手續;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高等院校或者外國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書的,須同時提交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認證書。學歷(學位)認證申請,具體參見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網站(中國留學網,網址:http://www.cscse.edu.cn)。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學歷認證書原件經現場審驗后即行退回;復印件交報名處留存。
(四)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證件用照片3張。
(五)報名費每人260元人民幣。
上述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經報名處審驗后受理報名,并向報名人員出具《受理報名回執》。
三、考試準備
報名處受理報名后,經復審符合報名條件的,發給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準考證。準考證上列明考試時間、場次和考試地點等。
報名處發放準考證時,將向報名人員提供考試地點交通示意圖、國家司法考試考場規則、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等相關材料。報名人員應提前認真閱讀、知悉。
四、咨詢
報名人員如有不清楚的問題,可撥打以下電話咨詢了解:
國家司法考試香港特別行政區報名處:00852-28279700
國家司法考試澳門特別行政區報名處:00853-713916
深圳市司法局:0755-83053922
珠海市司法局:0756-2128041
廣東省司法廳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020-86350683
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中心:010-63995582/3轉203或207
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失效]
1981-06-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決定(1983)
1983-09-02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環保部門就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有關問題的答復
2001-06-25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2004)
2004-08-28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興建長江三峽工程的決議
1992-04-0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985-04-10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
1970-01-01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于對礦山企業審批和發證程序問題的答復
1993-05-2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2001-08-31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2018修正)
2018-03-19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
2017-02-0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見
1970-01-0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公布遼寧大黑山等21處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的通知
2013-06-04國務院關于落實《政府工作報告》和國務院第一次全體會議精神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
2013-03-28國務院關于推進物聯網有序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3-02-05國務院關于廣東省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的批復
2012-11-01國務院關于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2-06-28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2011年電力運行調節工作的通知
2011-03-28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
2010-12-20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等部門關于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意見的通知
2010-11-16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2009-10-13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
2009-05-1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使用指導意見
2008-06-13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
2008-01-1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
2007-04-22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關于調整中央人民政府機構的決議
1952-08-10國務院關于新廠委托老廠培訓職工的工資問題的暫行規定[失效]
1956-09-25國務院轉發教育部關于恢復和辦好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報告的通知
1978-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