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司法鑒定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一項重要任務。逐步建立獨立、科學、規范、高效、公正的司法鑒定新體制是擺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重要職責。為改變司法鑒定工作的無序局面,提高司法鑒定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和權威性,加強司法鑒定工作的法制化建設,1998年6月18日上海市成立了上海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沒在上海市司法局),作為委員會的具體辦事機構。同時成立了人身傷害和精神疾病兩個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
現將上海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的有關工作職責和工作制度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創造性地開展司法鑒定工作。
附件:一、上海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二、上海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工作制度(試行)
三、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工作制度(試行)
附件一:上海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1.負責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重大活動的組織實施;
2.負責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包括文件和制度的起草,研究制定工作計劃、組織調查研究、組織對外宣傳、信息工作、信訪工作、數據統計、檔案管理等;
3.籌建各類專家委員會,提出專家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建議名單;
4.對各類司法鑒定機構的確定提出建議;
5.分類草擬司法鑒定人員的資格標準,并督促各司法鑒定機構認真執行;
6.起草各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的工作制度,督促司法鑒定工作規范的落實;
7.協調各鑒定機構之間的關系;
8.監督重大司法鑒定活動的開展;
9.編制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所需經費;
10.與物價等部門協調與司法鑒定工作有關的事宜;
11.制定鑒定人的進修和學習計劃,并組織實施;
12.組織開展學術交流和科研活動;
13.完成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交辦的任務;
14.其他應當承擔的工作。
附件二:上海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工作制度(試行)
為規范上海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的工作,發揮司法鑒定在訴訟活動中的重要證明作用,以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結合本市的實際,經上海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批準,制定本制度:
一、組織機構
(一)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由本市法醫專家和臨床專家組成,受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的領導。
(二)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委員由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聘任,根據情況可適時調整。
(三)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暫時設在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內),負責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二、工作任務
(一)承擔本市人身傷害的復核鑒定。
(二)組織對重大、疑難案件的鑒定。
(三)組織開展有關人身傷害司法鑒定中疑難問題的學術研究,進行相關標準的制定。
(四)市內各人身傷害司法鑒定機構在業務上接受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五)其他應由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承擔的鑒定工作。
三、受理范圍
(一)司法機關對原司法鑒定結論有異議,或者不同的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事項作出不同的鑒定結論的,可由辦案的區縣和區縣以上司法機關向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申請復核鑒定。
(二)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對原司法鑒定結論有異議,或因不同的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事項作出不同的鑒定結論的,可向辦案的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辦案的司法機關向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申請復核鑒定。
(三)對重大、疑難、特殊的案件,司法機關可以直接向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申請進行司法鑒定。
四、受理程序
(一)司法機關申請復核鑒定,由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受理。提出申請時,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1.司法機關申請復核鑒定的公函;
2.復核鑒定委托書;
3.全部案卷材料以及原鑒定書。
(二)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辦公室經審核同意受理后,組織專家進行復核鑒定。
五、組織鑒定
(一)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接受鑒定委托后,應經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同意,組織5名以上單數的專家進行鑒定,并確定一名專家為召集人。在鑒定活動中,如遇重大分歧經主任會議同意可對鑒定專家進行調整或者重新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二)鑒定工作一般從專家委員會接受之日起30日內完成;重大疑難案件經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可適當延長。
(三)參與原鑒定的專家不得參加同一案件的復核鑒定。
(四)復核鑒定專家是案件當事人、當事人近親屬,或者與該案件鑒定結論有直接利害關系及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應當回避。
(五)根據案情和工作需要,經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專家委員會可特邀1-2名技術專家參加鑒定。
六、鑒定文書
(一)鑒定后應提出鑒定結論。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應進行表決,鑒定結論采納多數專家的意見。同意鑒定結論的專家應在鑒定結論上簽名。
(二)每例鑒定完畢后,辦公室應形成鑒定紀要和出具鑒定文書。鑒定紀要應寫明組織鑒定的情況,以及專家討論中的各自意見及結論。鑒定文書應完整、客觀,內容包括:前言、傷情摘要、檢驗情況、分析說明、鑒定結論5個部分。
(三)鑒定紀要一式2份,由專家委員會辦公室和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歸檔;鑒定文書一式3份,委托單位、專家委員會、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各1份。
七、權利和義務
(一)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專家委員會活動、了解專家委員會工作情況、對專家委員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2.參與司法鑒定,并在鑒定活動中發表鑒定意見、對鑒定結論進行表決;
3.其他應當享有的權利。
(二)專家應履行以下義務:
1.鑒定應遵循科學、公正、嚴謹的原則;
2.接受指派參加司法鑒定;
3.自覺遵守回避的原則;
4.對司法鑒定活動、案件內容和當事人隱私保守秘密;
5.接受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指派出庭作證;
6.其他應當履行的義務。
八、收費標準
復核鑒定收費由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市物價局和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共同確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然后按規定支付鑒定成本、專家報酬等(詳細辦法另行規定)。
九、檢查監督
(一)市內各人身傷害司法鑒定機構在業務上接受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二)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本市的終局性結論。
(三)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每年1月和7月應向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匯報工作,每季提交統計資料。
(四)受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委托(授權),組織有關專家對本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質量進行不定期地檢查和監督,對有違規行為的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由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處理建議。
附件三: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工作制度(試行)
為規范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的工作,發揮司法鑒定在訴訟活動中的重要證明作用,以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結合本市的實際,經上海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批準,制定本制度:
一、組織機構
(一)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由本市精神疾病專家組成,受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的領導。
(二)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委員由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聘任,根據情況可適時調整。
(三)設立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精神衛生中心內),辦公室負責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二、工作任務
(一)承擔本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復核鑒定。
(二)組織對重大、疑難案件的鑒定。
(三)組織開展有關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疑難問題的學術研究,進行相關標準的制定。
(四)市內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機構在業務上接受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的指導。
三、受理范圍
(一)司法機關對原司法鑒定結論有異議,或者不同的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事項作出不同的鑒定結論的,可由辦案的區縣和區縣以上司法機關向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申請復核鑒定。
(二)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對原司法鑒定結論有異議,或因不同的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事項作出不同的鑒定結論的,可由辦案的司法機關向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復核鑒定。
(三)對重大、疑難、特殊的案件,司法機關可以直接向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申請進行司法鑒定。
四、受理程序
(一)司法機關申請復核鑒定,由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受理。提出申請時,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1.司法機關申請復核鑒定的公函;
2.復核鑒定委托書;
3.全部案卷材料以及原鑒定書。
(二)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辦公室經審核同意受理后,組織專家進行復核鑒定。
五、組織鑒定
(一)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接受鑒定委托后,應經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同意,組織3名以上單數的專家進行復核鑒定,并確定一名專家為召集人。在鑒定活動中,如鑒定意見遇重大分歧經主任會議同意可增加專家人員進行鑒定。
(二)鑒定工作一般從專家委員會接受之日起30日內完成。
(三)參與原司法鑒定的專家不得參加同一案件的復核鑒定。
(四)復核鑒定專家是案件當事人、當事人近親屬,或者與案件鑒定結論有直接利害關系及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應當回避。
(五)根據案情和工作需要,經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專家委員會可特邀1-2名技術專家參加鑒定。
(六)鑒定后應提出鑒定結論。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應進行表決,鑒定結論采納多數專家的意見。同意鑒定結論的專家應在鑒定結論上簽名。
(七)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本市的終局性結論。
六、鑒定文書
(一)每例鑒定完畢后,辦公室應形成鑒定紀要和出具鑒定文書。鑒定紀要應寫明組織鑒定的情況,以及專家討論中的各自意見及結論。鑒定文書應完整、客觀、內容包括:前言、傷害摘要、檢驗情況、分析說明、鑒定結論五個部分。
(二)鑒定紀要一式2份,由專家委員會辦公室和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歸檔;鑒定文書一式3份,委托單位、專家委員會、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各1份。
七、權利和義務
(一)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1.專家參加司法鑒定的復核鑒定其人身安全依法得到保障、正常的工作不得受到干擾;
2.參加專家委員會活動、了解專家委員會工作情況、對專家委員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3.參與司法鑒定,并在鑒定活動中發表意見、對鑒定結論進行表決;
4.其他應當享有的權利。
(二)專家應履行以下義務:
1.鑒定應遵循科學、公正、嚴謹的原則;
2.接受指派參加司法鑒定;
3.自覺遵守回避的原則;
4.對司法鑒定活動、案件內容和當事人隱私保守秘密;
5.接受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指派出庭作證;
6.其他應當履行的義務。
八、收費標準
復核鑒定收費由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市物價局和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共同確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然后按規定支付鑒定成本、專家報酬等(詳細辦法另行規定)。
九、檢查監督
(一)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每年1月和7月應向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匯報工作,每季提交統計資料并接受檢查、監督。
(二)受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委托(授權),組織有關專家對本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質量進行不定期地檢查和監督,對有違規行為的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由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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