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留學人員是國家的寶貴財富,黨和政府希望他們早日學成回國,建功立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外留學人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2)44號]的精神,為進一步貫徹部《關于律師工作進一步改革的意見》,盡快解決我國目前律師隊伍中專業法律人才和外語人才缺乏的問題,現決定對歸國留學人員從事專職律師工作采取特別優惠待遇,具體措施如下:
一、凡在國外取得法律、金融、對外經貿、房地產、知識產權、工商管理等專業學士以上(含學士)學位,回國后從事專職律師工作的人員,無論到國辦所還是去合作制所工作一律免試授予律師資格。
二、對那些曾因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敵對宣傳影響,說過一些錯話、做過一些錯事的歸國人員,一律不予追究;因非職業道德方面的原因被取消律師資格的,歸國后從事律師工作的重新授予律師資格。
三、歸國辦合作制律師事務所的,辦所地點可以自由選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優先審批。
四、歸國辦合作制律師事務所的,在分配制度上可以采取更為優惠的政策。帶回的資金允許在一定時間內提回;可以給予一定的利潤分配;離開律師事務所時也可以按一定比例分割財產。
五、對引進外資的人員給予物質獎勵。
六、回國人員出國辦案及參加國際交流等活動不受限制,有關部門提供手續上的方便。
七、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給予出國人員的一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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