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接受華僑和港澳同胞捐贈出口物資管理問題,國務院曾于1982年以國發〔1982〕110號文件作了具體規定,1984年國務院辦公廳又轉發了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海關總署關于加強捐贈進口物資管理意見的通知,要求對110號文件認真貫徹執行。但是,有的地方至今尚未糾正層層下放審批權的問題;假借捐贈名義進口物資進行套匯、逃稅、倒賣牟利的案件時有發生;特別是以捐贈名義進口汽車倒賣的情況相當嚴重。為保護僑胞愛國愛鄉的熱情,維護黨和國家的威望,特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華僑、港澳同胞捐贈屬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即汽車、摩托車、電視機、錄音機、電視機顯像管、電冰箱、洗衣機、成套錄像設備及錄(放)像機、計算機、照相機、手表、錄音錄像磁帶復制設備、汽車起重機、電子顯微鏡、空調器、復印機、電子分色機、X射線斷層檢查儀(CT)、氣流紡紗機等19種機電產品,應勸說捐贈人將款項匯入國內購買或捐贈其它物資;如果捐贈人堅持捐贈上述產品,應經主管部門嚴格審批,并由接受方照章納稅,不準倒賣。對捐贈的載重汽車(不包括工具車、雙排座客貨兩用車)、汽車起重機、電子顯微鏡、氣流紡紗機、電子分色機、X射線斷層檢查儀(CT),凡直接用于科研、教育、醫藥衛生或其它生產企業,并為接受捐贈單位自用的,海關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產品稅(或增值稅)。
二、必須嚴格執行審批制度。國務院國發〔1982〕110號文件規定的審批權限,不得擅自下放或變相下放,已經下放的要立即糾正。今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審批接受捐贈的汽車,全年總數不得超過100輛(廣東、福建兩省全年總數不得超過200輛);摩托車、電視機、錄音機、電冰箱、洗衣機、電視機顯像管、照相機、手表、空調器、復印機,每次限批30臺以下,全年總數不得超過300臺,并抄送國家經委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備案。未規定捐贈限額的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應報國家經委會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審批。所有捐贈的上述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都應憑批準文件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授權的機構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征稅或免稅驗放。其它捐贈物資仍按國務院國發〔1982〕110號文件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三、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外商、僑商、港澳客商贈送的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從1986年起,一律納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每年的集中報批方案,由國家經委綜合報經國務院批準后,由國家經委下達執行。憑國家經委簽章的進口訂貨卡片及卡片說明,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授權的機構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照章征稅放行。
在審批經貿活動中贈送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時,要從嚴掌握,如發現弄虛作假,以給外商好處要外商以贈送抵償,甚至直接要求外商捐贈等情況,要追究領導和個人責任,并根據對外造成的政治、經濟損失,給予處分。
四、無論是華僑、港澳同胞捐贈的或是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外商、僑商、港澳客商贈送的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只 限接受單位自用,不許將接受捐贈或贈送的產品在國內轉賣增值,籌集建設和公益事業資金。如確有多余,應交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物資、商業部門收購,按正常渠道進行分配和銷售;凡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分配和銷售的,所得利潤交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財政;銷往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所得利潤上繳中央財政。私自轉賣,由海關按走私論處。
五、請廣東、福建、廣西三省區對捐贈和贈送的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認真加強管理,并對前一時期捐贈和贈送的情況,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和清理,將檢查和清理結果于2月底以前報國家經委,并抄送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對外經濟貿易部、海關總署。今后要每季報告一次。
六、過去所作規定,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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