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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報請審批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請示》(甘政發[2001]40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后的《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01至201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二、蘭州市是甘肅省省會,西北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蘭州市的城市建設與發展要遵循經濟、社會、人口、資源和環境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調整產業結構,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蘭州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文明、布局合理、設施完善、環境良好、風景優美的現代城市。
三、同意《總體規劃》確定的1649平方公里城市規劃區范圍。在城市規劃區內,實行統一的規劃管理。主城區要按照“帶狀組團分布,分區平衡發展”的布局原則,逐步形成“一河、兩城、七組團”的城市結構。舊城改造與新區開發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綜合發展,舊城區要控制開發強度,進行產業結構調整,改善城市環境;由雁灘、迎門灘、崔家大灘和馬灘所組成的新區要注意環境保護,疏解舊城區人口密度,促進城市平衡發展。
要發揮蘭州市對區域經濟的輻射、帶動作用,合理分布市域人口和各類產業。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在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指導下做好縣域城鎮體系規劃,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四、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在城市發展中要合理用地,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到2005年,主城區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78萬人左右,建設用地控制在144平方公里以內;到2010年,主城區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94萬人左右,建設用地控制在159平方公里以內。
五、加強城市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重視城市道路設施建設,大力發展以公共交通為主、多種交通方式有機結合、各種交通樞紐相互銜接的綜合運輸體系。要統籌規劃和建設給水、排水、節水、生活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提高污水處理率和水的重復利用率。要充分重視城市防災工作,加強城市重點防災設施和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建立包括防洪、抗震、消防、人防、防地質災害等內容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六、切實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要嚴格按照規劃提出的各類環保標準限期達標,保護好城市的水、大氣和聲環境。要加強黃河水資源保護,提高黃河蘭州段的水環境質量,嚴禁工業廢水非達標排放。對污染嚴重而又無法治理達標的企業,堅決實行“關、停、并、轉、遷”。對規劃確定搬遷的企業要嚴格限制其擴大規模,并制訂出切實可行的搬遷計劃和措施。要改善城市燃料結構,提高大氣環境質量。要保護已有植被,大力植樹造林,提高綠化覆蓋率,逐步形成融山、水、城為一體的綠地系統。要制訂實施環境保護規劃的具體措施,使城市環境質量盡快得到明顯的改善。
七、重視城市風貌和特色保護。重點做好沿黃河兩岸地區的景觀規劃,加強南北兩山綠化,建設城市東、中、西部三條綠色通廊和組團間綠化隔離帶,逐步形成“一水、兩山、三綠廊”的城市風貌。要嚴格保護好八路軍駐蘭州辦事處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環境。
八、嚴格實施《總體規劃》。《總體規劃》是蘭州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依據,城市規劃區內一切建設活動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抓緊編制詳細規劃,深化必要的專業規劃。要進一步完善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法規,強化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包括各類開發區在內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市級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駐蘭州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服從規劃管理,支持蘭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蘭州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蘭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省和建設部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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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02-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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