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軍區、省軍區、各軍,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軍級以上單位):
為進一步科學規范軍用機場凈空標準,保證飛行安全,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和城鎮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現將修改后的《軍用機場凈空規定》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務院
中央軍事委員會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軍用機場凈空規定
軍用機場和軍民合用機場設定機場凈空區,限制凈空區內物體的高度,以及為凈空區內影響飛行安全的物體設置障礙物標志,適用本規定。
一、機場凈空區的設定
(一)機場凈空區是指為保證飛機起飛、著陸和復飛的安全,在機場周圍劃定的限制物體高度的空間區域。由升降帶、端凈空區、側凈空區構成。其范圍和規格根據機場等級確定。
(二)升降帶是以機場跑道中線為基準,兩側各100米的中線平行線的兩端各100米處中線水平延長線的垂直線所構成的場地。升降帶上不應有對飛機活動構成危險的物體。
(三)端凈空區是從升降帶端線的兩端開始,與升降帶邊線水平延長線以水平面15%的擴散率擴展至3000米,并以此寬度延伸到機場凈空區邊線所構成的限制物體高度的區域。障礙物限制面起算高程為跑道端中點高程。端凈空區障礙物限制面有關要求詳見附表1.
(四)側凈空區是從升降帶和端凈空區限制面邊線開始,至機場凈空區邊線所構成的限制物體高度的區域。障礙物限制面由過渡面、內水平面、錐形面和外水平面組成。側凈空區障礙物限制面有關要求詳見附表2.
二、特殊機場的凈空
(一)海拔高程2000米以上的機場凈空要求,可以參照本規定按實際飛行需要確定。
(二)多條跑道的機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分別確定每條跑道的凈空要求。
(三)保留舊機場、水上機場和公路飛機跑道的凈空要求可以參照本規定相應的機場等級執行。
(四)直升機場凈空要求按照《軍用永備直升機場場道工程建設標準》(GJB3502——98)執行。
三、障礙物遮蔽及標志
(一)經準許存在的超過規定高度的固定物體,在其最高頂端周圍150米范圍內按10%降坡,降坡面以下的物體被遮蔽。
(二)被遮蔽超過規定高度的物體不視為獨立障礙物,不遮蔽其他物體。
(三)機場凈空區內超過規定高度及其他影響飛行安全的物體,均應當設置障礙物標志。障礙物標志由色彩標志和燈光標志組成。
(四)永久性建(構)筑物應采用紅白相同色帶標志。兩種顏色至少應各涂飾三段,色帶應當垂直于長邊,寬度視建(構)筑物具體情況確定,一般不少于2米。
臨時設施可采用邊長不少于1.5米的方形紅色旗幟標志。旗幟展示在物體的頂部和最高邊緣的四周,間距不大于15米。
(五)單個物體高度低于50米的采用低光強紅色障礙燈,50米至150米之間的采用中光強白色障礙燈,高于150米的采用高光強白色障礙燈。障礙燈設置在物體的頂部和最高邊緣的四周。高于50米的單個物體中間層應當按照規定間距設置中光強白色障礙燈,每一層的障礙燈不少于四盞。同一層的燈應當同時閃光(詳見附圖3A)。
高度大致相同、相鄰間距不超過50米的物體群,高于50米的采用中光強白色障礙燈,低于50米的采用中光強紅色障礙燈。頂部障礙燈應當設置在物體群最高頂端、外側邊緣及其拐角處,燈的間距不大于50米(詳見附圖3B)。中間層障礙燈的設置、層間距離和閃光要求同單個物體的規定。
煙囪及類似建(構)筑物的頂部障礙燈應設置在其頂部以下1.5米至3米。障礙燈性能有關要求詳見附表3.
四、機場電磁環境
機場導航臺站的周圍環境要求,按照《航空無線電導航臺站電磁環境要求》(GB6364-86)和《VHF/UHF航空無線電通訊臺站電磁環境要求》(GJB20093-92)執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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