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行政法規(包括法律的實施細則、實施條例)和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有關貫徹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問題的規范性文件發布后,地方、部門在實施中提出一些問題要求解釋。為了保證法律、行政法規的正確實施,進一步做好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有關貫徹實施法律、行政法規的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屬于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作補充規定的問題,由國務院作出解釋。這類立法性的解釋,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按照行政法規草案審查程序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后,根據不同情況,由國務院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二、凡屬于行政工作中具體應用行政法規的問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職權范圍內能夠解釋的,由其負責解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解釋有困難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其作出的解釋有不同意見,要求國務院解釋的,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承辦,作出解釋,其中涉及重大問題的,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后作出解釋,答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抄送其他有關部門。
三、凡屬于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有關貫徹實施法律、行政法規的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問題,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承辦,作出解釋,其中涉及重大問題的,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后作出解釋。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其他文件的解釋,仍按現行做法,由國務院辦公廳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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