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我國同周邊國家邊境貿易、地方易貨貿易(以下簡稱邊地貿易)迅猛發展,對加快邊境地區經濟發展,促進我國同周邊國家的經貿往來,增進我與周邊國家的友好關系,起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假冒偽劣商品通過邊地貿易及“旅游貿易”等各種渠道不斷流入獨聯體等周邊國家市場,損害了當地消費者的利益,嚴重敗壞了我國商品的信譽,對外造成很壞影響。為制止假冒偽劣商品出境,維護我對外貿易信譽,促進邊地貿易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整頓邊地貿易經營秩序、制止假冒偽劣商品出境,既是關系邊地貿易發展前途和生命力的一件大事,也是關系國家和民族聲譽的一個政治問題,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對此要有充分認識,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抓緊抓好這項工作。
二、要鼓勵、支持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外經貿公司、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發揮主渠道作用,采取積極措施,拓展同獨聯體等周邊國家的經貿關系,努力推銷出口國產優質合格商品。外貿公司和經批準有易貨貿易經營權的其他各類企業必須依法經營,遵守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認真貫徹“以質取勝”戰略,不收購、不代理經營假冒偽劣商品。
對實行衛生注冊登記的出口商品(如飲料、酒類、小食品、罐頭、肉類等),外貿公司和其他有易貨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必須從獲得衛生注冊登記證書的生產廠家收購出口。
三、各邊境省、自治區對掛靠在有邊地貿易經營權企業下面并開展對外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即“掛靠公司”),要認真進行清理,今年十月底以前要將清理結果報外經貿部。
四、要加強對生產企業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禁止生產假冒偽劣產品。對制造和收購出口(或向外國人出售)假冒偽劣產品的企業和個人,要按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制定的規定進行處罰,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舉報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的有功人員要給予獎勵,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五、公安、檢察機關對相互勾結、以各種方式販運假冒偽劣商品出境的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及時立案偵察,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邊地貿易經營秩序的違法犯罪分子。公安機關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技術監督管理機構,堅決清理和取締加工、生產、儲存、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窩點,對違法犯罪分子要依法從重懲處。
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邊民互市和中外民貿市場的管理。在邊民互市或中外民貿市場開展經營活動的工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嚴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進行經營活動。經營者在批發商品時必須開具合法票據,禁止無照經營,禁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七、各地技術監督管理機構要對邊民互市和中外民貿市場經營的商品進行質量監督檢查,加強監督抽查和“打假”的力度,并會同有關執法機關對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企業和個人依法從嚴查處。
八、出境旅客個人隨身攜帶自用物品,必須遵守國際旅客運輸的有關協定和規定;無雙邊或多邊協定的,前往獨聯體各國等國家,應嚴格按國家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有關行李運輸的規定辦理。
九、各級商檢機構對邊地貿易和邊民互市貿易出境的商品,一律實行檢驗。當前商檢的重點是服裝、鞋類、電器、食品等商品。合同有規定的按合同檢驗;合同規定不明確的按我國有關標準檢驗;沒有合同的憑銷售發票按我國有關標準檢驗。對涉及安全、衛生的商品一律按進口國官方的標準要求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商品,即使外方確認,也不準放行。無合同、無銷售發票、無產地、無生產廠名稱的商品不予檢驗、不得放行。
十、海關對進出境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要按有關規定辦理進出境手續。對中外旅客攜運的商業性貨物要依照客貨分流的原則加強監管。法定商檢貨物和本通知規定需要檢驗的物品,一律憑商檢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放行單或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放。
中外旅客攜運的商業性貨物應辦理商檢、報關和托運手續。有報關權的單位均可接受旅客委托,代辦報關手續。商檢機構對報關出口的貨物應嚴格按規定進行商檢。
十一、凡經國務院批準開放的邊境口岸都必須設立海關和商檢機構,并應具備相應的檢查檢驗場所;凡未經國務院批準開放、恢復的一類口岸和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開放的二類口岸,應于一九九三年底前關閉。季節性的邊境口岸也要加強海關監管和商品檢驗。
已列入我國政府與周邊國家政府開放口岸協定的邊境口岸,應由外交部統一協調,盡早通過外交途徑予以確認,同時抓緊海關、邊防、商檢和口岸單位的籌建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支持邊境口岸機構和設施的建設。
十二、各邊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近期要組織專門力量,在海關、商檢、邊檢、工商、技術監督及公檢法等有關部門共同配合下,認真查處典型案例,依法從嚴從重懲處。各口岸的聯檢機構及各有關部門要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忠于職守、廉潔奉公、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將制止假冒偽劣商品出境工作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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