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以下簡稱《電力法》)于1995年12月28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為了保障《電力法》的順利施行,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電力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電力工業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但是,按目前電力工業管理體制,電力工業部和現有的地方各級電力管理機構仍承擔著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職責。為了保障電力建設、生產、供應的正常進行,保障《電力法》的貫徹實施,在現行電力工業管理體制改革前,仍由電力工業部和現有的地方各級電力管理機構履行《電力法》規定的電力管理部門的職責;在現行電力工業管理體制改革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部門履行電力管理部門的職責。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葡萄牙共和國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的決定
2006-12-29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失效]
1980-08-26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如何理解和執行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一)
1988-04-2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
1999-06-26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的辦法
2003-03-10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關于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合作協定》的決定
2004-08-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于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合作協定》的決定
2004-10-2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入《國際承認航空器權利公約》的決定
1999-10-3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由對外經濟貿易部行使原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的批準權的決定
1983-03-0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于中吉國界的補充協定》的決定
2000-04-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一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成員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
2002-06-29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16修訂)
2016-02-06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2016修訂)
2016-02-06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19修正)
2019-03-0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2017修正)
2017-10-07殘疾人教育條例(2017修訂)
2017-02-0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4年修正)
2014-02-19國務院醫改辦關于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
2014-01-28湖南桃花江核電廠址保護管理辦法
2013-07-03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地理國情普查的通知
2013-02-2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
2012-12-26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2012-11-09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
2012-06-23國務院關于批轉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的通知
2012-06-14國務院關于印發工業轉型升級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
2011-12-3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縣際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通知
2011-10-2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件工作的通知
2010-10-18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2010-07-08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
201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