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地域遼闊,自然災害頻繁。加強抗災救災管理工作,對于減輕災害損失,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多年來,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抗災救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積累了不少經驗,但在管理上還存在一些問題。為進一步加強抗災救災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抗災救災的方針和原則
(一)堅持防御為主、救助為輔、自力更生、生產自救、恢復生產、重建家園的方針。要增強防災抗災意識,積極做好自然災害的防御工作。災后不等不靠,災區廣大干部、群眾要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精神,迅速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要通過多種形式組織、動員社會力量支援抗災救災。提倡企事業單位和廣大群眾參加保險,建立多層次、相互聯系的農村專項保險基金和農村災害補償制度。要大力發展基層救災互助組織,積極開展互助互濟活動。
(二)堅持地方自救為主、中央補助為輔的原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確立自救為主的思想,積極主動地做好抗災救災資金、物資的準備工作。要根據歷年的災害損失情況,在年度計劃和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抗災救災資金,并根據本級政府財力增長情況逐年有所增加。對遭受嚴重災害的地區,根據災害損失情況,中央給予適當補助。
(三)堅持統籌規劃、重點安排的原則。中央用于特大自然災害的抗災救災資金、物資,要統籌規劃,有章可循,優先安排重災區,適當照顧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當特大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占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國內生產總值一定比例或受災面積、死亡人數、死亡牲畜達到一定數量時(具體標準由國家經貿委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向國務院申請抗災救災資金、物資的補助。根據各地的受災情況、經濟發展水平和綜合減災能力,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確定是否給予抗災救災資金、物資補助。
二、加強抗災救災工作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認真做好抗災救災工作;同時,要加強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協調,及時取得他們的支持。
(一)國務院委托國家經貿委負責綜合協調全國抗災救災工作,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籌安排抗災救災資金、物資。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抗災救災工作,分配和管理各項抗災救災資金、物資,指導、檢查本系統的抗災救災工作,并及時向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通報工作情況和資金、物資分配情況。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明確承擔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的機構,負責做好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服務工作,加強抗災救災的綜合管理。
(三)加強對抗災救災資金、物資的管理。根據中央與地方事權、財權的劃分,對抗災救災資金、物資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擔,做到專款專用,專項專用,確保重點,不得平均分配或挪用、截留。
(四)建立監督和處罰機制。監察、審計部門負責監察、審計各有關部門安排使用抗災救災資金、物資的情況,每年須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監察、審計結果,并抄送有關部門。要建立災情調查審核制度,對于虛報災情以及挪用、截留抗災救災資金、物資的地方和部門,要嚴厲處罰并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并追究其領導責任。
(五)加強災情測報、統計及信息處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抗災救災信息管理,提高災情測報和災情信息的處理能力,及時、準確掌握抗災救災工作動態。國家經貿委要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的科學評定工作,制定全國災情統計標準,使災情統計工作逐步規范化。
(六)適時報道災情和抗災救災工作,引導廣大干部群眾振奮精神,團結抗災。要突出報道黨和政府對災區人民和救災工作的關懷,災區廣大干部群眾、人民解放軍指戰員、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奮力抗災、生產自救和各地區、各部門互相支援的先進事跡。公開報道災情,要實事求是,有利于社會安定和抗災救災工作,防止產生消極影響。重大災情的報道由新華社統一發稿,局部災害一般只在當地報道。報道因災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應以主管部門核實的統計數字為準。凡公開報道要慎重,報道內容要按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核。
三、抗災救災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申請中央補助抗災救災資金和物資,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向國務院報告。自然災害發生后,各級地方人民政府領導要及時深入受災現場,加強組織協調,指揮抗災救災工作,依靠本地區的財力、物力解決抗災救災問題。確需中央補助資金和物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實后,以文電形式向國務院報告,并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本次(階段)災害發生范圍及損失情況,地方投入抗災救災資金和物資情況,請求中央補助的資金、物資的數量及用途等。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一般不要派人進京匯報災情,如確需派人進京向國務院匯報,要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國務院,經批準后,由國務院或國務院委托國家經貿委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聽取匯報,其他部門原則上不再重復聽取匯報。地、市、縣人民政府不要越級進京匯報。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求幫助協調解決的有關抗災救災資金、物資等問題,由國家經貿委負責組織協調。需要答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事項,一般由國家經貿委匯總答復。國務院有關部門承辦的事項,可將辦理結果直接答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國家經貿委。
(四)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及時報告和檢查抗災救災資金、物資的分配使用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接到下撥抗災救災資金、物資的文件后,要在30天內將資金、物資分配使用情況報國家經貿委,并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經貿委要定期匯總有關情況并向國務院報告。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對抗災救災資金、物資的分配使用情況實施監督,及時進行檢查。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和完善抗災救災管理辦法及資金、物資的分配使用辦法。凡與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規定,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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