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社會團體是民間性質的社會組織。全國性社會團體一經民政部登記注冊,便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目前,部門領導同志兼任全國性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數量較多,且呈增加趨勢。為了貫徹政(政府)社(社會團體)分開的原則,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更好地發揮社會團體的獨立作用,同時,為有利于各部門領導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擔負的行政領導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就部門領導同志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各部委、各辦事機構、各直屬機構的領導同志今后不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已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要依照該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程序,辭去所兼職務。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的,要報經國務院批準。
二、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社會團體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使之健康發展。
本通知內容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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