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個時期,一些從事生產、收購、儲運、國內經銷、外貿出口的單位和個人,無視國家法律、法規,明目張膽地在商品中摻雜使假,牟取暴利。有的竟把摻雜使假當成一種“發財致富”的專門職業,甚至開辦摻假制假的企業。目前,摻假商品之多,手段之惡劣,已到了令人發指的地步。摻假商品不僅嚴重危害工農業生產,使國民經濟受到極大損失,而且破壞了國家和企業的信譽,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有的甚至危及人身安全,已引起廣大群眾的強烈不滿。對這種摻雜使假的投機倒把行為,必須堅決制止,嚴厲打擊。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立即組織工商行政、技術監督、商檢、公安、外貿、物資、商業和生產主管部門,分赴生產、收購、儲運、國內經銷、工業用戶和外貿出口等單位和場所,對商品摻雜使假問題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現有摻雜使假商品的單位和個人,要責令其立即停業,接受審查。
二、對查證屬實的摻雜使假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分工,依照《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家技術監督局《關于嚴厲懲處經銷偽劣商品責任者的意見》(國辦發[1989]32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從重給予處罰。對情節嚴重的,要吊銷其營業執照。摻雜使假商品已銷出的,要沒收全部銷貨款,并從重處以罰款,銷貨款已挪作他用的,可沒收其財產抵繳罰沒款;未銷出的摻雜使假商品,要予以沒收,并從重處以罰款。對摻雜使假單位和個人在銀行的存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按照規定程序查詢、凍結;對拒絕繳納罰沒款的可強行劃撥。
報驗出口的摻雜使假商品,由國家商檢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三、對摻雜使假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支持、包庇、縱容摻雜使假行為的領導人與責任者,要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查辦。
四、對用戶舉報的摻雜使假案件,各級工商行政、技術監督和商檢等有關部門要組織力量迅速查處。對舉報屬實的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采用種種手段打擊報復舉報者的,要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從重懲處。
五、所有生產、收購、儲運、國內經銷、外貿出口單位,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把關,嚴防在商品中摻雜使假。對收購、銷售摻雜使假商品的,可視同摻雜使假行為處理。
煤礦的煤矸石只允許售給經主管部門批準的綜合利用部門和企業,不得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
六、對摻雜使假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支持、包庇、縱容者,凡在本通知發出后主動坦白交待的,從寬處理,仍進行摻雜使假的,從重處罰。
嚴厲打擊在商品中摻雜使假的行為,是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采取切實有力措施,認真貫徹執行本通知的各項規定,要抓住重點,盡快突破,迅速制止在商品中摻雜使假,嚴厲打擊這類投機倒把活動,并將查處情況于十二月底以前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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