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地位、豁免權、免稅權及特權
亞洲開發銀行理事會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決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加入亞洲開發銀行的申請。外交部長吳學謙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了接受《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和亞洲開發銀行理事會第176號決議的接受書。自亞洲開發銀行確認我已完成各項入行手續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正式成為亞洲開發銀行成員,同時上述《協定》和決議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法律拘束力。現將《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第四十八條至五十八條和亞洲開發銀行理事會第176號決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部分)
第八章 法律地位、豁免權、免稅權及特權
第四十八條 本章之目的為使亞行能有效地實現其宗旨,履行其所負的職責,亞行在各成員境內得享有本章所規定的法律地位、豁免權、免稅權及特權。
第四十九條 法律地位亞行具有完整的法律人格,特別是有全權:一、簽訂契約;二、取得與處置動產和不動產;三、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司法程序的豁免
??? 一、亞行對一切形式的法律程序均享受豁免,但由于亞行行使其借款權、債務擔保權、買賣或包銷債券權而引起的案件,或者與亞行行使這些權力有關的案件除外。凡屬這類案件,在亞行設立了總部或分支機構的國家境內,或在亞行任命了一名代理人專門接受訴訟傳票或通知,或者發行過或擔保過債券的國家境內,可向有充分司法權力的主管法院對亞行提起訴訟。
??? 二、盡管有本條第一款的各項規定,但任何成員、成員的任何代理機構或執行機構、任何直接或間接代表一個成員或成員的代理機構或執行機構的實體或個人、任何直接或間接從成員或成員的代理機構或執行機構取得債權的實體或個人,均不得對亞行提起訴訟。成員應采用本協定、亞行的附則及各種條例或與亞行簽訂的契約中可能規定的特別程序,來解決亞行與成員之間的多端。
??? 三、亞行的財產和資產,不論在何地和由何人所持有,在對亞行作出最后宣判之前,均不得施以任何形式的沒收、查封或強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 資產的豁免亞行的財產和資產,不論在何地和由何人所保管,均應免受搜查、征用、充公、沒收或通過行政或立法措施采取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抵押或取消贖回抵押品的權利。
第五十二條 檔案的豁免亞行的檔案及屬于亞行或由亞行持有的所有文件,不論存放于何地,一律不受侵犯。
第五十三條 資產的不受限制在有效地實施亞行宗旨和任務所需要的范圍內,并在遵照協定規定的情況下,亞行的一切財產和資產不受任何性質的限制、管理、管制和延緩償付的約束。
第五十四條 通訊特權各成員給予亞行的官方通訊的待遇,應不低于它給予其他成員官方通訊的待遇。
第五十五條 亞行人員的豁免權與特權亞行的全體理事、董事、副理事、副董事、官員和雇員,包括為亞行執行任務的專家,應享有下列豁免權和特權。(一)對于他們以公務身份采取的行為應免除法律程序。但亞行放棄此項豁免權時不在此限。(二)如果他們不是當地公民或國民,則他們在移民限制、外國人登記和兵役義務方面,應享有其他成員國相當等級的代表、官員和雇員所享有的同樣的豁免權,并在外匯管制方面享有同樣的便利。(三)在旅行方面享受的便利應與成員給予其他成員同等級別的代表、官員及雇員的待遇相同。
第五十六條 免稅權
??? 一、亞行及其資產、財產、收益、業務和交易,應免除一切捐稅和關稅。亞行并應免除有關支付、預扣或征收任何捐稅或關稅的義務。
??? 二、對亞行付給董事、副董事、官員和雇員(包括為亞行執行任務的專家)的薪金和津貼不得征稅。除非成員在遞交批準書或接受書時,聲時對亞行向其本國公民或國民支付的薪金和津貼該成員及其行政部門保留征稅的權力。
??? 三、對于亞行發行的任何債券或證券,包括與此有關的紅利和利息,不論由何人持有,均不得因下列原因而征收任何種類的稅收:(一)僅僅因為此類債券或證券是由亞行發行而給予歧視待遇;或(二)如果征稅的唯一法律依據是該項債券或證券的發行、償付或支付的地點或所使用的貨幣種類,或因亞行設辦事處或進行業務的地點。
??? 四、對于亞行擔保的任何債券或證券,包括有關的紅利和利息,不論由何人持有,均不得因下列原因而征收任何種類的稅收:(一)僅僅因為此類債券或證券是由亞行擔保而給予歧視待遇;或(二)僅到亞行辦事處或進行業務的地點為唯一法律根據而征稅。
第五十七條 實 施??? 各成員應根據其司法制度,迅速采取必要的行動,使本章各項條文在其境內生效,并將已采取的行動通知亞行。
第五十八條 豁免權、免稅權與特權的放棄??? 亞行根據自己的意愿可在任何情況或事例中,以自己認為最有利于亞行的方式和條件,放棄本章給予它的任何一種豁免權、免稅權和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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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宜丹律師,河南洛陽人,河南良承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擅長處理合同糾紛、婚姻家事糾紛、追償權糾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等各類民事糾紛案件,法律專業知識扎實,辦案經驗豐富。 本人執業以來,秉著“信譽為本”、“客戶至上”的執業精神,倡導“法理精神和服務創造價值”的理念,始終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社會公平正義至上、當事人合法權益至上”的執業追求,在法學專業領域不斷學習,深入研究。力求以學者的嚴謹態度,專家的服務水準,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盡職盡責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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