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暫行規定
(2007年8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1號公布 自2007年8月29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創新光明新區的管理體制,規范光明新區管理機構的運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建立光明新區(以下簡稱新區)。新區的范圍為現寶安區光明、公明街道行政區域。
第三條 新區應當加強行政管理體制創新,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逐步建立職責清晰、運轉協調、高效便民的新型行政管理機制。
第四條 新區應當成為循環經濟與自主創新的示范區,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試驗區,資源節約與環境友好的生態區,知識密集型與技術密集型產業的聚集區。
第五條 新區應當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優勢傳統產業、高端服務業、特色旅游和綠色生態農業,充分發揮產業聚集效益,重點引進低能耗、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產業。
第六條 新區應當確保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效能管理。
第七條 新區應當加強基本生態控制線和基本農田的保護,營造良好的生態環境和優美的居住環境。
第八條 新區應當在土地利用、資源配置以及產業發展等方面進行創新。
第九條 市政府設立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新區管委會),新區管委會是市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新區范圍內行使市政府決定由區級政府行使的職責,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研究、制定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負責制定新區開發建設中長期和年度實施計劃以及重大投資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負責新區招商引資、產業布局和入區企業項目及其用地評估的前期工作;
(四)參與編制新區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落實與該區域相關的各層次城市規劃和各項專項規劃;
(五)負責組織新區內土地整備與開發、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公共設施的建設工作;
(六)負責新區內征地拆遷及補償安置工作;
(七)負責新區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并對轄區內集體企業改革進行宏觀指導;
(八)負責新區的財政收支;
(九)負責新區的人事管理工作;
(十)根據市政府有關規定或者有關行政機關的委托負責新區的有關行政和社會事務管理工作;
(十一)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新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經市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批準,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以及新區管理的需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內設機構和工作機構。
第十二條 經市機構編制部門批準,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新區建設和發展的實際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在新區范圍內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三條 未在新區設立派出機構的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新區管理的需要,將其行使的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依法委托新區管委會在新區范圍內行使。但是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由縣(區)級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行使的行政審批等行政管理權,由寶安區政府統一組織委托新區管委會在新區范圍內行使。
第十四條 新區范圍內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將新區范圍內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委托新區管委會承擔。
第十五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寶安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托新區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的,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依據、委托權限、委托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力、義務等內容,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對新區管委會實施的行政行為應當予以業務指導和監督,確保新區管委會依法行政。
第十七條 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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