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車船稅實施辦法》已經2012年10月25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21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車船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屬于本辦法所附《廣西壯族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 《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本辦法所稱車船,是指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 理部門登記的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第三條 車船稅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的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公共交通車船,校車,以及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免征車船稅。前款規定的公共交通車船, 是指依法取得運營資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票價標準,按照規定時間、線路和站點運營,供公眾乘用并承擔部分社會公益性服務或者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的車船。 具體公共交通車船由自治區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認定。
第五條 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具體減免期限和數額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在災情發生以后視災情程度另行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個季度內一次性申報繳納本年度車船稅,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繳納;
(二)購置的新車船,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車船稅。
第七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于次月15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如實報送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并解繳上月代收代繳的稅款和滯納金。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1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修正)
2015-04-2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93修正)
1993-02-2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決定(2001)
2001-06-30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決定
2005-02-28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1991-06-29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984-05-1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992)
1992-09-0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于中吉國界的補充協定》的決定
2000-04-29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2017修訂)
2017-03-01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19修正)
2019-03-2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18修正)
2018-03-1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的通知
2013-06-23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2013-05-18國務院關于推進物聯網有序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3-02-05國務院關于表揚全國“兩基”工作先進地區的通報
2012-09-05機關事務管理條例
2012-06-2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意見》任務分工的通知
2011-12-2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
2010-11-1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0-07-16國務院關于做好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0-05-2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2009-07-20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2009-04-22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
2009-01-29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
2008-06-0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核查辦法
2008-03-3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
2007-12-31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的通知
2007-11-22國務院關于重慶市城鄉總體規劃的批復
2007-09-20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2007修訂)
2007-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