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補償辦法》已經2011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敬華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徐州市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維護農村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及國家和省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戶口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且在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計劃生育家庭。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分別建立不低于五十萬元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公益金,用于農村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的救助。
第四條 獨生子女父母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人每年領取不低于三十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者按照上述標準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鎮(街道辦事處)財政支付,縣(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第五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年滿六十周歲起(只有一個女孩的從年滿五十周歲起)每人每月領取不低于六十元的獎勵扶助金,至死亡為止。
獎勵扶助金由縣(市、區)按省、市規定比例負擔。
第六條 獨生子女死亡、其父母現無存活子女的,從其母年滿四十九周歲起,其父母每人每月領取不低于一百五十元的特別扶助金,至死亡為止。
獨生子女被鑒定為殘疾,且傷、病殘等級達到三級(含)以上,其父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其母年滿四十九周歲起,其父母每人每月領取不低于一百二十元的特別扶助金,至死亡為止。
特別扶助金由縣(市、區)按省規定比例負擔。
領取特別扶助金者不再按本辦法第五條領取獎勵扶助金。
第七條 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領取獎勵扶助金或者特別扶助金者,在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時,減免應當由個人繳納的籌資,至死亡為止。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年滿四十周歲,在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時,減免應當由個人繳納的籌資。
減免獎勵扶助對象和特別扶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籌資由市、縣(市、區)財政按比例負擔,減免其他人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籌資由縣(市、區)財政解決。
第八條 對符合《徐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的參保范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本人年滿四十周歲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獨生子女父母,給予每人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養老保險獎勵金,至開始領取獎勵扶助金或者特別扶助金為止。
符合前款規定,且只有一個女孩的,給予每人每年不低于一百二十元的養老保險獎勵金,至開始領取獎勵扶助金或者特別扶助金為止。
養老保險獎勵金由縣(市、區)和鎮(街道辦事處)共同負擔,分擔比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獨生子女死亡或者經鑒定為病殘兒、喪失生育能力或者無生育條件、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領取不低于五百元的生活幫扶金,至開始領取特別扶助金為止。
生活幫扶金由市和縣(市、區)按四比六的比例在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公益金中支付。
第十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在當地低保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領取生活保障金。
符合前款規定,且只有一個女孩的,在當地低保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二十領取生活保障金。
第十一條 經依法鑒定為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夫妻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在當地低保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領取生活保障金。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達到三級以上者,除按前款增加生活保障金外,按一級每月不低于三百元、二級每月不低于二百元、三級每月不低于一百元發給補償金,至復查或重新鑒定不符合劃定的等級或者本人死亡為止。
補償金由縣(市、區)按省規定比例負擔。
第十二條 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可在當地低保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二十(只有一個女孩的增加百分之三十)領取生活保障金,發給補償金。
第十三條 未納入職工社會保障的城鎮居民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優惠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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