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韶府令第103號)
《韶關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韶府規審[2013]第1號)已經2013年3月22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19次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超執行,有效期5年。以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一律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市長 艾學峰
2013年3月29日
韶關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根據省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人民政府為建設和維護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向建設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城市建設費用。城市配套費應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包括城市道路、橋涵、給排水、路燈照明、環衛設施、園林綠化、消防、城市防洪等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農村村民和城鎮居民個人依法自建自用住房除外)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四條 韶關市城鄉規劃局負責韶關市區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標準為工程基建投資額的4%。
工程基建投資額依據市政府公布實施的“韶關市區單位建筑面積參考造價”核定,作為繳交城市配套費計算基數,但市政設施和大型公共建筑(如:體育館、影劇院、博物館、圖書館和音樂廳等)等類型建設項目以發改部門立項時核定的工程基建投資額為計費依據。
“韶關市區單位建筑面積參考造價”由市城鄉規劃局負責組織市住建、物價、發改、財政和監察部門聯合制定,并經市政府同意并公布后實施。“韶關市區單位建筑面積參考造價”每兩年核定一次。
第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在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一次性足額征收。但對于整體立項、分期建設的項目,征收單位按以下情形和辦法征收城市配套費:
(一)按建筑面積計建設規模的分期建設項目,在辦理各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分期足額征收。
(二)按立項基建投資額計建設規模的項目,在申請辦理首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附上分期建設分解表,分解表上應注明每期建設規模和基建投資額,總規模和總基建投資額應與項目立項一致,分期建設,分期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其他特殊情形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規定:
(一)按規定無需立項、且按基建投資額計建設規模的項目,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提供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相關單位出具的工程投資預算書,城鄉規劃部門以工程投資預算書為依據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由上級部門整體立項且按基建投資額計建設規模的項目,申報工程屬于分項或子項、且無單獨立項的項目,屬政府投資的,按上級部門投資核準文件,無上級部門投資核準文件的,按市立項部門投資復核意見;屬社會投資的,參照本辦法市本級項目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除國家、省政府有相關政策明確規定可減免的建設項目外,不得減免。
國家、省政府有政策明確規定可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業主)應當持相關政策文件向市規劃局提出減免的書面申請,通過網上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報請市政府批準后方可予以減免。
第八條 享受城市配套費減免政策的項目,建設項目建成后改變原批準性質用途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核定并按補繳時的繳費標準補繳相應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經相關部門查處后批準保留使用的,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九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規劃部門通過非稅收入電子征繳系統征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收入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行先繳費后發證的原則,未按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項目,規劃部門一律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相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工作。
第十一條 財政、物價、審計和監察部門應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以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一律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各縣(市)和曲江區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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