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文】
遼源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83號
《遼源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已經2013年3月26日市政府七屆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市 長
2013年5月8日
遼源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和黨的十八大精神,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推進社會保障城鄉一體化,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構建和諧遼源,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根據《社會保險法》、《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1〕42號,以下簡稱《意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吉政發〔2009〕31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從實際出發,建立政府和個人共擔責任,以政府補貼為主,個人繳費為輔的籌資模式。堅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實現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全覆蓋。
第三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由市政府統一組織領導。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我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規劃、政策調研、協調、指導、監督工作。
市國土資源、農業部門負責核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資格和人數。
市社保部門負責向市財政部門申報列支政府應承擔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登記、核算、發放、退還以及檔案管理等工作,協助市國土資源、農業部門核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
市財政部門負責從土地出讓金中支付給予被征地農民的繳費補貼,管理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市審計部門負責依法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撥付使用的審計監督。
市公安、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全市范圍內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凡年滿16周歲以上,經村集體和相關部門確認,在征收土地的同時,均應按本辦法參保。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獲得調劑土地的;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享受待遇的;享受征地安置費、土地補償金后,戶籍已遷出我市轄區的被征地農民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包括繳費補貼、政府補貼和個人繳費。
(一)被征地農民參保時,由財政部門按照其土地出讓金歸屬給予繳費補貼。繳費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1 500元,補貼15年,共計22 500元。被征地農民每人只享受一次繳費補貼,繳費補貼應一次性補貼到位。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個人補貼按戶籍性質,依據《意見》和《通知》規定執行。補貼標準為:繳費100元補貼30元,每增加一個繳費檔次補貼增加5元,最高繳費1 000元補貼75元。
(三)個人繳費標準每人每年100元為起點,每個檔次級差100元,個人繳費不設上限,由參保人員自愿選擇。失地后為非農業戶籍的人員選擇100元至1 000元十個檔次的,可享受政府補貼;選擇1 100元以上檔次的新增加部分不享受政府補貼。失地后仍為農業戶籍的人員選擇100元至500元五個檔次的,可享受政府補貼;選擇600元以上檔次的新增加部分不享受政府補貼。
第六條 政府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包括繳費補貼、政府補貼、個人繳費及其利息收入等。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后,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
第七條 養老保險待遇。
(一)領取待遇條件。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被征地農民年滿60周歲以上;
二是繳費累計滿15年。
到達法定養老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的人員,可一次性補繳至15年領取待遇。
養老保險待遇支付終身。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再繳費,可按地方政府繳費補貼加上中央補貼之和為核定標準領取養老金。
達到55周歲的女性,可按繳費補貼及其利息為其核定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可選擇個人繼續繳費,待達到60周歲時,再按照繳費補貼、政府補貼、個人繳費、利息為其核發個人賬戶養老金。
(二)待遇標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兩部分構成:
月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含繳費補貼、政府補貼、個人繳費、利息)+中央補貼
1.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2. 政府補貼。依據個人繳費檔次給予補貼;
3. 中央補貼為55元/月。
(三)待遇調整。
根據國家關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待遇調整的統一政策和資金渠道,同步調整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準。
第八條 本辦法實施后,參保人身份發生變化的,根據本人自愿,可選擇退出本制度,并按參加的相應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執行。
本辦法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制度的銜接辦法,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屬于專項基金,實行統籌管理,基金納入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單獨記賬、單獨核算,并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同時定期公開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正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后本人提出退出該保險的,只將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返還本人。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并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實施中的具體規定,解決實施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11日發布的《遼源市市區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第65號令)及此前發布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相關文件同時廢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失效]
1979-09-1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78年文本)》的決定
1998-08-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決定(2004)
2004-08-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2005-02-28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的辦法
2005-03-0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
2005-12-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2002-12-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死刑案件核準問題的決定
1981-06-10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2013修訂)
2013-12-07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18修正)
2018-03-19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2018修正)
2018-09-18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6年修正)
2016-02-06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1年修訂)
2011-01-0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2013-06-09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2013-05-18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2012-11-13國務院關于廣東省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的批復
2012-11-01國務院關于促進民航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2-07-08國務院關于同意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2012-06-28國務院關于同意將浙江省嘉興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2011-01-24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
2011-01-17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
2010-11-21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
2010-08-2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支持甘肅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0-05-02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的通知
2010-01-11檢察官職業道德準則(試行)
2009-09-0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2009-09-09裝備制造業調整和振興規劃
2009-05-12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2007-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