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對于2013年10月1日前已經進入執行程序尚未執行完畢的案件,本院以本公告的形式統一向被執行人作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請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積極履行所負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自2013年10月1日起,各地法院對符合《規定》第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將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予以信用懲戒。
特此公告。
2013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年修正)
2009-02-28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
1988-04-12保障公民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答記者問)
1994-05-12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7-11-0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
1999-03-1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
2003-04-2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及其兩個修改議定書的決定
2003-06-28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于200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200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
2004-03-14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04修正)
2004-08-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2005-07-0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2006)
2006-02-28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2001-08-3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修訂)
2005-10-2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79)
1979-07-0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
1990-04-0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建立香港回歸祖國紀念碑的決議
1996-05-2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2001-08-3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2004-08-28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2014修訂)
2014-07-2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穩定生豬生產促進轉型升級的意見
2019-09-06導游人員管理條例(2017修正)
2017-10-07全國經濟普查條例(2018修訂)
2018-08-1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4年修正)
2014-02-19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
2014-01-1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1970-01-0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2007-04-22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3-05-30國務院關于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
2013-03-1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流通費用提高流通效率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3-01-1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201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