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懲治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犯罪,對刑法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者并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二、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第一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者并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單位有本決定規定的犯罪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處罰。
四、查獲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和屬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材料、工具、設備或者其他財物,一律予以沒收。
五、犯本決定規定之罪,造成被侵權人損失的,除依照本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外,并應當根據情況依法判處賠償損失。
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失效日期:19971001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
2018-12-29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2011-04-22任免駐外大使名單(2010-4-14)
2010-04-1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
1992-04-0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99修訂)
1999-10-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2001修正)
2001-02-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秘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2002-10-28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997-01-0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3-09-02臺灣省出席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
1983-03-05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1992-04-03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具體產生辦法
1999-07-03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
1999-01-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05-04-27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2006-03-15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16修訂)
2016-02-06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2016修訂)
2016-02-06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修訂)
2016-02-06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烈士褒揚條例(2019第二次修訂)
2019-08-0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19修正)
2019-03-24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2017-08-02植物檢疫條例(2017修正)
2017-10-17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修正)
2017-08-01個體工商戶條例(2016年修正)
2016-02-06博物館條例
2015-02-0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集中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
2013-06-09國務院關于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
2013-03-1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1年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1-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