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
民發[201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根據中央領導同志有關批示精神,經研究決定,從2011年7月1日起,給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下同)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
二、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還可通過增發補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國家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三、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周密制定實施方案,切實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經費,確保政策及時落實到位。
民政部 財政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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