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農業部印發《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管理辦法》(農機發[2008]1號)以來,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扎實開展農機產品質量、作業質量、維修質量和售后服務質量的投訴監督管理工作,為維護農機所有者、使用者和生產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部分地區仍存在農機質量投訴監督機構不健全、監管責任不明確、投訴渠道不暢通和信息報送不及時等問題,不利于我國農機化質量水平的全面提高。為進一步加強農機質量投訴監督管理,促進我國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農機質量投訴監督的重要意義
農機質量投訴監督是農機化質量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律法規賦予農機化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近年來,隨著我國農機化進程加快,農機品種數量大幅增長,運用領域不斷拓展,農民對農機產品的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務等要求越來越高,對提高農機投訴監管工作的時效性、有效性越來越迫切。進一步加強農機質量投訴監督,有利于掌握農機產品質量信息,有利于維護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促進農機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水平,是新形勢下推進農機化科學發展的重要舉措。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強化責任意識,樹立服務觀念,改進工作方法,想群眾所想,急群眾所急,認真受理、及時處理農機質量投訴,努力提高農機質量投訴監督工作水平。
二、全面加強農機質量投訴監督體系建設
各縣級以上農機化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管理辦法》要求,明確承擔農機質量投訴監督職責的處室(科、股)或單位,建立農機質量投訴工作制度,健全部、省、市、縣四級農機質量投訴監督網絡。要向農機質量投訴監督機構充實相應專業資質的工作人員,配置電話機、傳真機、上網計算機等辦公設備,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有條件的地區應設立農機質量投訴受理窗口或場所,開通農機質量投訴網絡平臺或熱線電話,不斷拓展投訴渠道。各地要在農機經銷場所或通過網絡、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農機質量投訴監督機構的名稱、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信息,方便農機用戶投訴。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作為農業部的農機質量投訴受理機構,要主動加強對各地農機質量投訴機構的業務聯系,在中國農業機械化信息網開設專欄,公開各地農機質量投訴監督機構信息。
三、進一步明確農機質量投訴受理處理的工作原則
農機質量投訴監督機構要遵循“屬地管理、就近處理、首問負責、無償服務”的原則開展工作。對于“三包”服務期限之內的農機質量投訴,一般由銷售該農機的當地投訴監督機構負責處理。對于跨行政區域或越級投訴的一般案件,實行首問負責制。受理單位可按照就地就近處理原則,轉由當地投訴監督機構處理,但仍負有本案件的督辦和答復責任。當地投訴監督機構應及時向受理單位反饋處理結果。農機質量投訴的受理和調解實行無償服務,不得以受理或調解的名義,向投訴方或被投訴方收取任何費用。各投訴監督機構要對電話、信件等投訴材料做好登記,認真審查,按要求及時受理和處理,做到事事有解答、件件有回聲。對于雙方爭議較大的投訴,投訴監督機構要加大協調力度,本著實事求是、依法依規的原則,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積極促成投訴方與被投訴方達成解決方案。
四、認真落實農機質量投訴信息報送制度
各級投訴監督機構要對轄區內受理投訴的農機產品信息、用戶訴求和處理結果等基本情況進行匯總統計和總結分析,按季度報送本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上級投訴監督機構。各省級投訴監督機構要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之前,分別將一、二、三季度農機投訴信息匯總上報;在1月15日前,報送上年度的農機質量投訴監督工作總結,內容包括投訴特點、工作成效、對策建議等。對于單次10個用戶以上、不同用戶在同一作業季節累計投訴超過10次的群體性投訴或有人員傷亡的重大質量事件,各級投訴監督機構應立即上報,不得瞞報和漏報。
五、積極推進農機質量投訴工作信息化
農業部農機試驗鑒定總站以中國農業機械化信息網為平臺,負責建立和維護“農機質量投訴工作信息管理系統”,負責有關農機質量投訴信息的匯總與分析,組織開展相關業務培訓活動。各地要高度重視農機質量投訴信息化建設,進一步規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力爭在今年第三季度前,各級農機質量投訴監督機構全面使用該系統,并認真按照系統設定的文本格式、統計表格等要求,按時填報有關農機投訴的受理和處理情況,匯總上報相關統計信息。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農辦機〔2012〕22號.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204/t20120412_26007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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