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第8號
《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經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2年12月11日
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2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客運包車應當憑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包車客運標志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行,并持有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不得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不得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
第二款修改為:客運包車除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達的緊急包車任務外,其線路一端應當在車籍所在地。省際、市際客運包車的車籍所在地為車籍所在的地區,縣際客運包車的車籍所在地為車籍所在的縣。
刪除第三款。
二、第六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從事省際包車客運的企業應按照交通運輸部的統一要求,通過運政管理信息系統向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后方可使用包車標志牌。
原第二款變為第三款。
三、第九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客運包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進行經營的,不按照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的事項運行的,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的,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的,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的;
同時,對附件10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的樣式和附件11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的制式規范進行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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