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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0號(關于修改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0號(關于修改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公告)
為有效落實“由企及物”管理理念,進一步深化企業風險分析工作,現對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52號的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中“九、收貨單位/發貨單位”項下的第(三)項內容修改如下:
“收、發貨單位已在海關注冊登記的,本欄目應填報其中文名稱及海關注冊編碼;未在海關注冊登記的,本欄目應填報其中文名稱及組織機構代碼;未在海關注冊登記且沒有組織機構代碼的,本欄目應填報NO。使用《加工貿易手冊》管理的貨物,報關單的收、發貨單位應與《加工貿易手冊》的‘經營企業’或‘加工企業’一致;減免稅貨物報關單的收、發貨單位應與《征免稅證明》的‘申請單位’一致。”
本公告內容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海關總署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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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朱星律師2009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管理學學士,中級經濟師、中級審計師,中國法學會會員,2009.07至2010.04:六盤水市廣播電視大學從事國際經濟法等課程教學工作;2010.04至2013.04在盤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從事授信審查、信貸主管、法律審查、風險管理等工作;2013.04至2018.05在貴州銀行從事法律、風控、內審、消保工作;2018.05至今任貴州八辯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專職律師,主攻知識產權、不動產、文化娛樂、互聯網、金融財稅、建筑工程等行業(領域)法律實務,2015起組隊研究新四板、新三版法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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