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
為了深化政府集中采購改革,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要求和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財政部制定了《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反映。
實施批量集中采購的品目和相應配置標準財政部將另行通知。
附件: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2013年8月21日
附件:
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深化政府集中采購改革,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要求和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列入國務院公布的《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中的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品目應當逐步實施批量集中采購,中央預算單位要嚴格執行批量集中采購相關規定。對已納入批量集中采購范圍,因時間緊急或零星特殊采購不能通過批量集中采購的品目,中央預算單位可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通過協議供貨方式采購,但各部門協議供貨采購數量不得超過同類品目上年購買總數的10%。
第三條 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通用辦公設備、家具的經費預算應當嚴格執行《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購置費預算標準(試行)》(財行〔2011〕78號)規定,用于科研、測繪等特殊用途的專用辦公設備、家具及其他采購品目經費預算應當按財政部批復的部門預算執行。
第四條 財政部定期公布批量集中采購品目,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按照相關工作安排,綜合考慮預算標準、辦公需要、市場行情及產業發展等因素,提出相應品目完整、明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采購政策要求的采購需求技術服務標準報財政部。財政部在組織完成對相關技術服務標準的論證后發布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品目基本配置標準(以下簡稱基本配置標準)。
第五條 中央預算單位應當執行基本配置標準,并根據預算及實際工作需要,確定當次采購品目不同的檔次或規格。部分主管預算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另行制定本部門統一執行的通用或專用辦公設備等配置標準的,應當按基本配置標準規范確定相應配置指標,且相關指標不得指向特定的品牌或供應商。同時,還應明確專用辦公設備等品目的預算金額上限。
第六條 中央預算單位應當加強對批量集中采購工作的計劃安排,協調處理好采購周期、采購數量與品目配備時限的關系。應當認真組織填報批量集中采購計劃,保證品目名稱、配置標準、采購數量、配送地點和最終用戶聯系方式等內容的準確完整。各主管預算單位應于當月十日前向財政部報送本部門批量集中采購匯總計劃,并明確當期采購工作的部門聯系人。
第七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廣泛征求中央預算單位、供應商及相關專家意見,科學合理編制采購文件。應當根據每期不同品目的需求特點及計劃數量,依法采用公開招標、詢價等采購方式,于二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采購活動。應當及時將中標供應商名稱、中標產品完整的技術服務標準等信息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和各集中采購機構網站上公告。因需求特殊等原因導致采購活動失敗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中央預算單位調整需求標準,并重新組織采購。
第八條 中央預算單位應當通過中國政府采購網或各集中采購機構網站查詢相關中標信息,嚴格按照計劃填報數量和當期中標結果,及時與中標供應商或授權供貨商簽訂采購合同。驗收時,應當根據中標公告中的技術服務標準,認真核對送貨時間、產品配置技術指標等內容并填寫驗收書。驗收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付款。對中標供應商在履約過程中存在的違約問題,應當通過驗收書或其他書面形式向集中采購機構反映。
第九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采購文件約定,督促供應商在中標通知公告發出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將中標產品送到中央預算單位指定地點。應當統一協調處理合同簽訂、產品送達、產品驗收及款項支付等履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分清責任。對于中央預算單位在驗收書上或書面反映的產品質量、服務問題,應當及時組織核查或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并按采購文件及有關合同的約定追究中標供應商賠償責任。
第十條 各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加強對本部門批量集中采購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配置標準的制定和適用、協議供貨方式審核、合同簽訂及驗收付款等內部管理制度。應當指定專人配合集中采購機構統一協調處理計劃執行、合同簽訂、產品驗收及款項支付等事宜,對未按規定超標準采購及規避批量集中采購等行為,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切實做好批量集中采購執行工作。應當按照財政部推進批量集中采購工作安排,及時擬定包括需求標準、評審方式、合同草案條款及采購方式適用標準等內容的實施方案,并按照實施方案組織好采購活動,協調處理履約相關問題,保障批量集中采購活動規范、優質、高效的協調推進。應當將違約處理情況和季度批量集中采購執行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 財政部應當加強對批量集中采購工作的組織監督管理,將批量集中采購工作納入集中采購機構的業務考核范圍。對主管預算單位及所屬單位規避批量集中采購、不執行采購計劃以及無故延期付款等行為應當及時進行通報批評。應當根據集中采購機構提供的報告,對中標供應商虛假承諾或拒不按合同履約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關于進一步推進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1]87號)、《關于完善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工作的補充通知》(財辦庫[2012]3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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